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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长沙郡 长官惯用“草草”批示

2015-3-11 08: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21| 评论: 0|来自: 潇湘晨报

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木牍《录事掾潘琬.jpg

供图/长沙简牍博物馆

  3月10日,2014年度长沙市文博系统学术研究与工作成果汇报会举行。会上,长沙简牍博物馆的专家骆黄海提出,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中发现大量草书文字,内容确证为当时长沙郡各级长官的“批示”,可以看作当时民间今草的一个重要形态。

  在骆黄海关注的走马楼吴简草书中,一枚公文木牍讲述了当时的长沙郡长官对于一件贪腐案的批示(左图)。这则木牍被命名为《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大男许迪盗食盐贾米事》,共六行文字,前四行与第六行为正文,第五行为长官批文,是较为规范工整的草书。

  骆黄海在会上介绍,这枚木牍大意为,嘉禾四年(235年),长沙郡临湘侯国(今长沙)的许迪在任仓吏期间盗食了官府112斛6斗8升盐贾米。长 沙郡多次下书,让相关官吏彻查。该木牍为彻查公文之一。骆黄海介绍,木批文为“然考人尚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即考实人犯应依据政府法律,不能妄加定 罪。骆黄海认为,这枚木牍上的草书可以看作是当时民间今草的一个重要形态。

  长沙走马楼吴简共十余万枚,其中有字简达八万余枚。吴简中发现的长官批文,大部分均以草书完成。在骆黄海看来,中国汉字字体从使用场合来说,一 般可分为正、草两体,正体多用于郑重场合,如铭文、政令、奏章、考试等,草体则多用于非郑重场合或迫于某种情势的场合。事实上,在汉代公文中,草书原本就 有广泛的需求。学者邢义田指出,除了篆或隶,一般初为文书吏者,在任职以后无疑还需要学习草书。

  潇湘晨报记者 徐海瑞 通讯员 管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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