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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民国工商档案

2014-4-10 05:4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40|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市档案馆编 陈先枢撰稿



怡康堂药局股折

案卷号:24—1—451

 

怡康堂药局股折系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古历正月初一怡康堂药局发给股东刘士安先生的股本收执,股本为光洋(银元)壹仟元正。经理梁国汉盖有私章,并盖有“怡康堂”公章。外形为扁长形,纵18.9厘米,横8.9厘米,封面为板纸,俗称“马粪纸”,纸外装裱着深蓝色绒布,正中印白色“怡康堂药局股折”楷书五字,框花边。内芯共3个折页,道林纸,双面彩印。折页中记载第一期1947年度股息“发讫”。股折中从第二期到最后的第十二期,栏内均为空白。可见1947年以后再也没有发过股息,折射出内战期间长沙市场凋谢的景象。

民国时期长沙稍上规模的商铺少有独资者,多为合伙、集股或招股。合伙以二人居多,次则三四人,多至五六人。其合伙之时,须请凭中证人,书立合伙字,分执为据。如果合伙之人,出资不能同一,则预计资本总数,平均作若干股,听合伙人各认占若干股。有以一人占一股半,或二三股,或四五股者,有以二人共占一股者,还有以劳力信用作一二股者,于平 均之中复有差异,是为集股。其订立合同与合伙无异,在习惯上外部亦通认为合伙,并应负无限责任。而其内部则多以占股之差异,为责任之重轻,是又近于有限性质。集股商铺仍以合同为凭。而招股之商铺,则先进一步,是以股票为凭。由发起人预算资本总数,股分零数,刊发股票,招集股东,以达营业之目的。一切商业组织负无限或有限责任,悉遵商律。

第五期至第十二期均为空白。

怡康堂药局股折的底面贴有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行的印花税票17张,图案为地球、中国地图和五星旗,面值旧币壹佰元。即此股折向新成立的人民政府缴纳了旧币1700元印花税,相当于新币17元。这也说明怡康堂药局的生意虽不景气,但延续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版权所有:本文录自长沙市档案馆编《长沙档案丛书·长沙珍档解析》陈先枢撰稿,2014年2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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