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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土地契证珍品

2014-4-10 05: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121|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市档案馆编 陈先枢撰稿

清康熙周述之卖与王克生父子坡子街房地契据

案卷号:1—1—51

 

 

 这是长沙档案馆保存的年代最为久远的一份土地契约,立契时间为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十二月,为之卖与王克生父子房地契据,毛边纸毛笔书写,纵55厘米,横42.5厘米。

土地契约,俗称地契,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伴随着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进入市场,以交换形式进行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流转,在交易流转时,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建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都要制成纸写笔载的文书,这就形成了土地契约。

然而,民间契约又是难以大量搜集的史料,这是因为其存在方式本身就是分散的,加上历经战争、政治运动的劫难,大多毁坏、散失,即便留存下来,也散落民间,很难进行大批量的搜集整理。长沙档案馆馆藏地契,多数为清代至民国的档案文献。

在土地交易权限上,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乃至他项权利的转移等。在流转方式上,可分为“封赐”、“配授”、“析产”、“继承”、“赠与”、“买卖”、“租佃”、“抵押”、“典当”、“赎买”等。故地契按种类分有买卖契、典当契、推契、补契、分割契、租佃契、涉外地契等。长沙档案馆馆藏清代地契大部分为买卖契。契据保存完整,内容详细,书写规范。 

传统土地契约文书历来有所谓红、白之分。在买卖或典当房产时,双方订立契据,未经官府验证,叫“草契”,也叫“白契”。经官方验证盖印的契据,叫“官契”,也叫“红契”。白契是民间土地交易自行产生的契约,由卖方出具。白契的格式受民间民事习惯的影响,也会因各地风俗的不同而有区别。白契由买主保存,作为土地产权的证明。尽管被官府视为不合法的契约,但是作为民间交易的证明,白契一直存在,而且不仅在土地交易中被认可,政府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时一般也承认其合法性。长沙档案馆保存的年代最为久远的这张清康熙间的地契就是一份白契。

契约的文本形式,无论是清代还是民国时期,民间土地契证均为“卖契”,即由卖方立契,交买方保存,作为产业凭证。典租等契亦由业主立契,交典主、租户等保存。地契的一般格式变化不大。契文内容主要包括:立契人(卖主)姓名和买主姓名;地产来源、性质和出卖原因;土地名称、面积及坐落四至;出售价格、总银价及支付方式(一般是当面付清);卖方申明无重复交易和其他产权纠葛情事;其他附注事项;立契时间;立契人、凭中人及其他应邀见证交易人签字画押等。

 

买卖契文

 

立契出卖房屋地基砖墙人周述之,同男亮廷兄弟四人,因家务急迫,难以设变,父子商议将十三铺坡子上大街房屋壹所,前后叁进,前抵大街,后抵司墙,左边砖墙墙脚系周宅老墙,右边原系王宅之墙。四至抵界扦踏明白,自愿凂中王渭非、唐尔昌说合街邻王克生父子向前承接,当日出备实价纹银壹百陆拾两正。凭中交兑,系周人父子亲手领讫了还前件。此系二彼甘心情愿,实银实契,其中并无吞谋准折等情。自卖之后,听从王人管业修理起造,周人无得异言。日后倘有房亲叔伯人等互混不清及重行典当,系周人承管,不与王人相干。今恐人心不古,立此卖契一纸,并上首老契二纸付与王人父子永远收执为据。

 

康熙肆拾壹年拾效贰月拾伍日  立契人 周述之(花押)

同男 羽国(花押)

亮廷(花押)

帝弼(花押)

紫章(花押)

                                                          凭中人 王次文(花押)

                                                                 王渭非(花押)

                                                                 唐尔昌(花押)

                                                             周君宪(花押)

 

这份地契中,立契人和凭中人的签名下面都画着一些难以辨认的圆圈,这是清代契证的一画押方式,属于“花押”,往往将“一生心洁”、“一生好心”、“一片公心”、“一片正心”或“直白”、“福”等字样形象化艺术化,连写成一些花样或字样。

长沙档案馆馆藏清代及民国的地契还有一个特点,即大部分是长沙城范围的地契。由于契文都要对出卖土地房屋的所属地域、四至范围及房屋结构等予以载明,因此这些地契对了解和研究长沙古城的行政建制、街巷格局、官署布局以及民居结构、居住风俗等提供了第一手史料。例如本地契就明确载明出卖的房屋是“十三铺坡子上大街房屋壹所,前后三进,前抵大街,后抵司墙”,并左右都有私墙。这就向今人传递了如下历史信息:房屋所在区域为善化县十三铺。“铺”是清代城市基层建制单位的名称,相当于现在的街道办事处。宋元符元年(1098),析长沙县5乡、湘潭县2乡置善化县,县治设潭州(即长沙)城内,与长沙县同城而治。县名取“教化县民向善”之意。长沙城大致以今五一大道为界,农村大致以今319国道为界,北属长沙是县,南属善化县,直至清末。善化县明代设永康、忠臣、长乐、兴化四乡和上、下、文德、上洲等五厢,编为11个里,城厢设14铺。49铺在城墙外,13铺和1014铺在城墙内。清承明制,善化县十三铺大概是今司门口及坡子街一带。清代善化县署位于今大古道巷与都正街之间的县正街,县正街即因善化县署位于此而得名。县衙处于长沙城中心,老百姓要“办证”十分方便。

地契中的房屋前门就位于坡子上大街,即上坡子街。所谓大街不仅指路宽,而且指市井繁荣。清同治《长沙县志》载:“北客西陕,其货毡毛之属,南客苏杭,其货绫罗古玩之属,繁华垄断,由南关至臬署前,及上下坡子街为盛。”清代著名老字号玉和酱园、九芝堂药号、余太华银楼,以及山陕会馆、火宫殿、福禄宫(钱业会馆)等都位于这条街上。坡子街街名延续至今,仍为商业繁华之区。 

房屋是一处有三进院落的四合院,前起坡子街,后止司墙,可见规模不小。司墙,即臬司(按察使司)衙门的后墙。臬司后墙外原有一条小巷,街名就叫“围墙背”。臬司衙门的前门位于今黄兴路与解放路交汇之处,老地名叫“司门口”。处于这样一处黄金码头的大四合院售银只160两,是相当便宜了。司门口西北侧的“臬后街”直到1999年打通解放西路时才被拆除。


版权所有:本文录自长沙市档案馆编《长沙档案丛书·长沙珍档解析》陈先枢撰稿,2014年2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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