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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土地契证珍品

2014-4-10 05: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189|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市档案馆编 陈先枢撰稿



同治余潮源等卖与黄昌桂红牌楼房地契据

案卷号:1—1—51

 

 

 

这是同治元年(1862年)余潮源、余宣允等卖与黄昌桂名下子孙房地契据,与上两契为同一房产。有官府统一印制的“契尾”粘贴在契文之左,盖善化县大印,契文与契尾粘贴处盖骑缝印。契文纵53.5厘米,横69厘米;契尾纵49厘米,横27厘米。毛边纸,契文毛笔书写,契尾木刻版印刷。

 

买卖契文

 

立永远杜卖砖墙店房基地文契人余潮源、余宣允,同姪孙赞成等,今因移业就业,是以兄弟公孙商议,情愿将父手所置店房四家,坐落善邑十二铺红牌楼街朝西铺面接连四家,计现开利生糟坊、福顺烛店、李玉华广货店、文霞斋玉器店,其四家通前直后,铺房、堂屋、厢房、厨屋、天井、间墙以及院子、门窗、格扇一应俱全。四店前抵官街,后抵砖墙,惟利生醩坊后墙抵甘瑞兴衣庄。左边门面抵瑞兴墙,第二进自置砖墙,外小巷一条,抵瑞兴墙。右边后小园东抵瑞兴墙,靠北后门抵育婴堂街及吴姓屋。其三家内福顺四面俱是自屋,不须详载。至玉华、文霞二店后右边俱抵吴姓屋,所有右边自前至后,砖墙俱系利生与吴姓公墙公管,立有合同。议约四址清楚,并无互混,照契开明,所有寸土寸瓦,寸板寸木,一概出售。尽问亲族,俱称不受。只得请中黄越群、余甸民等说合黄昌桂翁名下子孙永远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九五足色布平元银肆仟陆佰伍拾两整。比日银契两交,外不具领。其银系余姓兄弟、公孙,眼同亲手收讫。自卖之后,听凭黄姓改造管业另租,所买所卖,两相情愿,各无异言。倘有不明等事,卖者自管,不干买者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杜卖文契,并上首老契六纸,俱付黄姓收执,永远为据。

外交与砖墙合同一纸,又屋内水井二口一并在内,又批。

计批契内左右两边铺屋弍所摘售刘秀山管理,此批。并付契内合约壹纸,此批。再批,付契弍纸。

 

凭中(七人,画押)

依口代笔 姪凤冈(画押)

 

正契

 

同治元年十一月吉日立杜卖砖墙店房基地文  契人余潮源、余宣允 同姪孙赞成(画押)

 

从契文所述房地的地点、数量、四至、结构以及上首房主的继承关系等情况来考察,本房产仍与 “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罗静庵等卖与蔡亮亭等房地”和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蔡唫万等卖与余树滋房地”为同一房产。本次的出卖人余潮源、余宣允当为余树滋之后。契文中最后的批注“计批契内左右两边铺屋弍所摘售刘秀山管理,此批。并付契内合约壹纸,此批。再批,付契弍纸”系另一笔迹。查后首房契乃知为同治八年新房主黄昌桂将房产中的两所再转手时的批注。

    上首二份地契相比,这份地契把四家出租铺面的商号记载得更为清楚。其中“李玉华”在嘉庆地契中就出现了,可见业主变更了,租户依旧在。嘉庆地契中没有说“李玉华”是什么商号,而本地契中明确为“李玉华广货店”。广货店即今百货店的前身。同治年间,广货之来路系由广东韶关转运郴州,由郴州民船直达湘潭,省城商人办广货由湘潭批发而来,故称广货。广货店经营日用品,如针、线、扣、夹、花边,以及座钟、胭脂、水粉、镜箱、首饰、文具、梳篦、漆器等,百货俱全。其他三家租户为利生糟坊、福顺烛店、文霞斋玉器店。在记述四抵时还涉及甘瑞兴衣庄。高档的玉器店和衣庄的出现,说明同治初年红牌楼街的繁华更胜前朝。这是太平军事息后长沙省城经济复兴的前兆。

到同治八年(1869年),黄昌桂又将4个铺面中的2个再次出手,卖与刘源浚兄弟,售银弍仟两,凭中人仍有黄越群等。土地契证影印如下。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到同治八(1869年)89年间,红牌楼至育婴街黄金地段的4家铺面已4次转手。每次转手的土地契证承接关系都非常清晰,4个原件都如此完整地收藏在长沙档案馆,堪称镇馆之宝。

版权所有:本文录自长沙市档案馆编《长沙档案丛书·长沙珍档解析》陈先枢撰稿,2014年2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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