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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土地契证珍品

2014-4-10 05: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177|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市档案馆编 陈先枢撰稿



民国左宗恕堂宝南街不动产证书及卖与易荫馀堂契据

案卷号:1—1—62

 

 

《左宗恕堂不动产登记证明书》由长沙市土地登记处第一分处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月十六日发给,登记编号为66号。这件不动产登记证明书纵40厘米,横31.8厘米,毛边纸石印,采用表格形式,设登记人姓名、登记号数、不动产之标示、登记原因及年月日、登记标的、权利先后栏数、登记年月日、发证年月日等栏。表格上方盖有各种蓝色戳印多达15处。发证时间处盖湖南省财政厅红色大印,左边缘盖相同骑墙印,原与证明书相连的存根裁下存土地登记处。证上还盖有登记员私章。3年后,即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左宗恕堂将此房卖与易荫馀堂等,因此这份“房产证”移交到了新房主手中,成了买卖契据所附的“老契”。

中华民国成立后,全国先后对土地、田房的产权进行过4次登记发证。第一次为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1914)颁布《验契条例》,令各省进行不动产登记和验证工作。第二次在民国十六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政府财政部以“欲为人民确定产权,不得不为人民施保障”为由颁布《验契条例》,要求各省对房地产全面验契,进行土地、田宅换证工作。第三次为民国二十三年(1934),国民政府颁行《土地陈报纲要》,实施土地登记和地籍测量,凡经业户陈报、乡镇审核、公告后发给土地权属证件。证件名称各省不一,湖南就叫《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有的省则叫《土地管业执照》。民国二十五年(1936),国民政府又依据1930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土地法》及其施行法,在已办理地籍测量的省、市、县开展了土地总登记。凡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土地即发给《土地所有权状》。第四次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开始进行产权登记。不久内战爆发,产权登记不了了之。

这件《左宗恕堂不动产登记证明书》即是民国时期第三次房地产权登记的产物。证书“登记原因”栏写明该房来源为“民国拾陆年玖月胡居宜堂立卖买契约”。“不动产之标示”全文如下:

 

不动产之标示

 

基地照市尺计算面积肆拾方丈伍拾伍方尺,坐落长沙市宝南街井巷子,门牌第肆号。前至公巷大门一字私墙,后至一字公墙,左至与陈宅公墙,右至本屋私墙。墙外堂屋四面靠周家公屋己分自有私墙。后苑抵张姓有一字公墙公管公修为界。清平门壹张,平时不得出入。坐北朝南肆开间房屋壹栋,右边堂屋回面叁间。大门外公巷壹条,公同出入无阻;巷内公井壹口,均系四户公管公修。

 

文中面积的计量单位不是现在的平方米,而是平方市丈。1平方市丈等于11.1平方米。肆拾方丈伍拾伍方尺等于450.5平方米。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左宗恕堂将位于宝南街的这一房产卖与了易荫馀堂和罗积福堂,售价为上法币4800元,每平方米只合10.66元,看来是相当便宜的。本档保存了这一交易的契约。契纸左上方盖有长沙市政府地政局的收件编号印戳和认捐教育金收讫的印戳,说明本笔交易不仅完了契税,而且还缴纳了“教育附加费”。民国六年(1917),财政部修改契税税率为买契税率6%,民国十七年(1928)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民间田房买卖之契纸和契税税率基本没有变更。

宝南街位于今芙蓉区,南起五一大道,北止中山东路。宝南街之名源于清代宝南钱局。

清康熙七年(1668年),驻长沙偏沅巡抚周召南经奏准自铸制钱,于长沙建立湖南长沙府局,设炉20座,开铸重1钱4分的“康熙通宝”,背面铸有满、汉文“南”字标志。雍正八年(1730年),湖南巡抚赵宏恩又奏准开铸“雍正通宝”,开炉5座,收黄铜器皿作原料,按铜铅各半配料,时称“黄钱”,背面用“宝南”二字作标志,钱局始称“宝南局”。清光绪《湖南通志》载:“湖南宝南钱局在长沙小吴门内,坐北向南,周以墙垣。”墙垣之外的街道始以“宝南”名之。

民国十年(1921),财政部曾规定房地交易契纸的统一格式,上面有编号。填好草契后,加盖政府大印。官契与草契粘连在一起,才构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交易手续。这件契约未见官契,可能早已失散,留下了这份草契也弥足珍贵。

 

买卖契文

 

立杜卖房屋字人左忠恕堂经理仲文,今将己于接买之业坐落长沙宝南街井巷子门牌第四号,坐北朝南平房壹栋,计六开间,以坐向论,前右两方均系本宅私墙独管独用,左墙与陈姓公修公用,后墙与毗邻各户公修公用,并有太平门壹张。屋内本宅私用水井壹口,巷内本巷四家公用公修水井一口。宅内墙壁砖瓦、衔条、楼栿、门户、窗牖、玻璃、钉盖,上至屋顶,下至地基,举凡一切妥稳之物,尽行出售。尽问亲房,俱称不受。凭中黄君慧僧、朱君鹤松介绍易荫馀堂、罗积福堂接管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法币肆仟捌百元整。当时契款两交,并无缔欠缪葛不清事宜。既卖之后,任凭受业人自居另佃,修缮改造,百为无阻。恐口无凭,立杜卖契壹纸与接业人收执为据。

附发接买胡姓契壹纸,共老契捌纸。

计批本业契内无论已载未载,扫售无存,如有遗漏,均照上首老契管理,此批。左君武笔批。

 

凭在场人(徐叔光等二十人,画押)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六月八日 左忠恕堂经理仲文

版权所有:本文录自长沙市档案馆编《长沙档案丛书·长沙珍档解析》陈先枢撰稿,2014年2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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