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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东汉晚期简牍

2013-7-5 10: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4| 评论: 0|原作者: 张湘涛 陈先枢 宋少华 等|来自: 名城长沙网

(本文录自《长沙国宝档案》张湘涛主编,陈先枢、宋少华等撰稿,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

名称:东汉晚期简牍

类别:木牍

年代:东汉

规格:长47厘米、23厘米不等

来源:2004年五一广场湘浙汇商业大厦建设工地出土

现藏: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简牍,中国古代用竹、木制成的书写材料。流行于东周至魏晋时期(约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3世纪)。纸被普遍使用后,简牍才逐渐消失。在纸发明以前,简牍是中国书籍的最主要形式,对后世书籍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4年5月,位于五一广场平和堂南侧的湘浙汇商业大厦基建工地开工建设,考古工作者在该工地区域发现二十余口古井。

26日上午,几名考古队员像往日一样在工地上对发现的古井逐一进行清理,突然,工地东南侧传来惊叫声:“简牍、简牍、木的、保存完整!”,原来在编号为J7的一口古井中,考古队员在井内填土中发现了若干枚简牍,安静地躺在灰黑色淤泥中。

出土简牍的古井为圆形竖井,口径1.2米,井壁光滑。井的上部呈圆柱体,近底部略大,呈袋状。

经过后期清理统计,该井共出土426枚简牍,其中有字简218枚,无字简208枚。均为木质简牍,简牍上文字记载有建宁(公元168—172年)、熹平(公元172—178年)、光和(公元178—184年)、中平(公元184—189年)等年号,均属东汉灵帝时期。最长的大木简长达47厘米,木牍长达23厘米,长度在国内极为罕见。

该批简牍的形制类别较多,制作都较规整,可分为木简、木牍、封检、名刺、签牌以及异形简等六大类。内容性质可分为公文信函、私人信函、法律文书、簿籍、封检、符簶、名刺、习字简等八类,涉及到当时的法律制度、书信格式、郡县上行文书、交通邮驿制度以及长沙地区的历史、法律、职官、郡县、疆域等诸多方面。

此次发现许多书信类简牍,名称为“封检”,形制大小多样,一般上部有3—4道槽,中部为一方孔,用以填封泥,将书信封好后,在封泥上盖印章,封泥完好,证明信件未拆开,相当于现在的信封。信件有私人信件,也有公文信件。其中有一封公文信件,仅存信件正文本体,形状呈“┖┙”形,正文写于中部,内容相当有意思,该信件名称现定为《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简牍,记述大男(15岁以上)李建,上告精张和精昔夺取自己母亲女正的田地八石。长沙郡的中部都邮发檄文到临湘县,要求“弹处罪法,明附证验”。临湘县尉殷何经过查问精张、精昔,以及讯问李建的父亲李升,得知事情的原委。大体是说前些年李升娶了精张兄长精宗的女儿女正。精女正与李升生下四个儿女,长子是李建。不幸的是,孩子尚幼小时精宗与精女正先后去世。精宗的丧事是弟弟精张、侄子精昔以及女婿李升共同操办的。丧事完毕后,“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后来,李建长大了,上告要求索回田产。在县尉殷何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私了,“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与还建。”此件文书曾得到上一级长官的批复,简牍正面左下角有一个很大的浓墨所书“若”。属于失传已久的“凤尾诺”,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这件文书是一件关于民事诉讼在政府官员调解下可以“私了”的案卷。同时也是我国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最早的有关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文书,为我们了解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提供了有力的史证。

我国古代的家产继承为男子单系继承制,一般是在诸子之间平均析产。女儿往往不能名正言顺地继承娘家的财产。由这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出精宗为典型的户绝之家。他有女无男,女儿嫁给长沙郡罗县人李升。从李升为精宗操持完丧葬事宜,又“还罗”的情况来看,李升不是赘婿。精宗有兄弟、子侄等近宗亲属,但没有从中择立后嗣。最终,其田产分作两份,四分之一归于弟弟精张,四分之三由出嫁女儿的嫡长子李建代为继承。可见,到了东汉末,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继承权,尤其是田产的继承权受到了娘家近亲的分割。无疑,这是由西汉到东汉,家族、宗族观念日益增强的一个表现。汉以后,随着男系继承观念的强化,户绝之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进一步受到限制。

此次出土众多书信类简牍,承载着书信当事人的期盼,跨越历史的尘埃与沧桑,走过上千年的光阴历程,一直邮寄到了21世纪,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会和现代文明对话。

(何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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