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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23日起施行

2012-11-3 05: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5| 评论: 0|原作者: 文章注明|来自: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舒薇)遇到价格大幅上涨,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高校贫困学生都可享受价格调节基金给予的临时价格补贴。昨日,市政府公布了《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将于11月23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低保户、高校贫困生

  可获临时价格补贴 

  据悉,该办法所指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具体包括:因价格上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高校贫困学生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产供应时,为恢复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给予适当补贴,以减轻生产企业(或法人)负担;为应对物价上涨,减轻低收入群体生活负担,对政府设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平价店(点)、平价车(平价流动商店)给予补贴等。

  提供虚假情况将停止拨付收回基金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的用途、范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据了解,对于投放基金规模较大的和重点项目,申请人在接受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时,应当与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

  “有关部门将实行跟踪管理,确保基金及时到位,并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出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扶持资金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建设或竣工的等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申请人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基金使用申请时,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基本情况、资金数额、申报理由等;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

  (四)资金具体使用方案;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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