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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社会世像风俗之婚姻风俗

2012-4-26 20: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66| 评论: 0|原作者: 陈泽珲 陈先枢|来自: 名城长沙网

旧式婚姻中的陋俗

1.守寡

凡已接纳男方聘礼的女子不得另找对象,违者,在清代要科以刑罚,民国时期则称此类女子为“回头人”。但男方悔婚则不受任何道义和乡俗的限制,只是不得收回聘礼。

未过门的妇女如男人早夭,亦不得另嫁,有的在家守节,俗称“守望门寡”,旧时到处可见“贞节牌坊”;有的男方家长将女子用花轿接回与死男的神主牌位举行婚礼,称   “冥婚”,俗称   “守活寡”。已婚夫妇,男人壮年死去,妻子亦不得改嫁,俗称“寡妇”。寡妇不能走村串户,不能踩别人家的门坎,亦不得参加任何喜庆宴会和祠堂祭祀活动。个别寡妇再嫁,曰“再醮”,俗称“炒现饭”,鳏夫寡妇结婚,俗称“绞伙”,意存歧视。男人死妻可以再婚,并无任何忌讳,雅称“续弦”。乡下有兄娶亡弟之妻或弟娶亡兄之妻的,叫“转房”。女子一般不嫁给舅家,有“骨肉还乡,家败人亡”的禁忌。

2.休妻

谚语“嫁鸡随鸡,嫁犬随犬”。丈夫不务正业,为非作歹,舆论反而责怪妻子不贤。如果妻子稍有缺点,丈夫写一张休书,即可将妻子赶出家门。此陋俗历史久远,《孔子•家书》说:“()不顺父母,无子,淫辟,嫉妒,恶疾,多口舌,盗窃(),出。”就是说妻有上述七种情况之一者,即可赶“出”家门,后人美其名曰“七出”。丈夫休妻是正理,而妻子却不可绝夫。

另外一种休妻方式叫“和离”,即用温和手段离婚。男方请人书写离婚文书,双方在文书上画押,即正式离婚。民国时期普遍认为离婚并非好事,谓“离婚无好货,好货不离婚”。离婚书只能在茶楼酒馆内书写,在寺庙内“打手摸”,不得在私宅内书写,否则不吉,俗话“在田里写离婚书草都不生”。离婚后的妇女遭人白眼,在当地无法立足,或远离家乡,或削发为尼。

3.一夫多妻

封建社会以及民国时期,一夫多妻制受法律保护,俗称“三妻四妾”。

纳妾俗称“讨小老婆”,一般不举行婚礼,用青布小轿将小妾抬至男家,邀几个亲朋好友小酌。

委身为妾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跑红的戏曲女伶被达官贵人看中;妓女想脱离火坑;婢女;遭天灾人祸的农村妇女;原配患不孕症。不管属哪种情况,男方必须经济宽裕,俗话有“大背时讨小,小背时玩婊”之说。

妾称“姨太太”,雅称“小星”、“如夫人”。妾所生男孩为庶子,结发妻所生男孩为嫡子。

4.童养媳

赤贫人家因无力抚养过多的子女,常把幼龄女孩许配给家境较好的男家,先送男家抚养,俗称“细媳妇”。男家孩子或因弱智痴呆,或肢体五官残缺,年龄常比女孩偏大,甚至大十多岁。

童养媳过门无须办婚礼,由双方家长小宴即可。童养媳稍长大,公婆就命其承担超负荷的体力劳动,如女孩稍有怠慢疏忽即遭鞭笞、挨饿、罚跪等惩罚。更有甚者,童养媳十一二岁即与夫婿同床,家长美其名曰“圆房”。民国时期,此风仍盛。

 (本文录自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长沙传统风俗大观》陈泽珲主编、陈先枢编著,名城长沙网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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