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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百业生产风俗之农事风俗

2012-4-26 16: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65| 评论: 0|原作者: 陈泽珲 陈先枢|来自: 名城长沙网

狩猎风俗

长沙郊县山多柴深,过去野兽出没频繁,山区农民多备有鸟铳猎狗。当发现虎、豹、野猪等大兽时,猎人各带猎狗合伙上山,叫“赶山”。猎狗发现目标即追赶狂吠,叫“发山”。此时猎人便分别把守关口,击倒猎物后,凡在现场参加围猎助威者均可得到一份。每觅得兽迹,或用猪油包裹炸弹,于傍晚置于野兽出没之处。馋兽食之,嘴飞脑裂,不倒毙也会流血而死。浏阳有一猎人,曾连续4天炸得貉、箭猫(香猫)、豹子等兽。有的专装陷笼。陷笼形如风箱,内有夹子,夹有肉片或鸡毛之类,上有铁丝与“笼门”相连。兽入笼咬食物,触动机关,笼门自动关闭。此法可逮得野猫、黄鼠狼之类的小兽。

对于麂(俗称山羊),猎人常用装“扎”的办法:先小心剔出有兽迹的地皮,在地皮之下挖陷阱,装上套绳,然后放回地皮,伪装得不露踪迹。再在附近找(或插)一竹竿,攀弯,用活动圈钩于陷阱上,并将陷阱内套绳的另一端系于竿尖。当山羊踏入陷阱,活动圈脱钩,竹竿“呼”的一声弹直,拉紧陷阱内的套绳,山羊脚被套绳缠紧后悬之于竹竿上,欲逃不脱。

捕获猎物后,先 “禾撮土地”,然后按“见者有份”的原则分配猎物,即凡见到者均可分到一份。第一枪打倒野兽者分得兽头和兽皮,称为“枪手肉”;报告猎物踪迹或藏身之处者得四足,称为“剔脚肉”;其余按照参加围猎和在场见者的人数平均分配,枪手和报告野兽踪情者亦计算在内。砍肉时不过秤,完全凭目测、靠刀功。肉砍好后,用棕叶绑好放在簸箕内,掩盖严密,只留棕叶提绳在外,将盛肉的簸箕旋转几圈,参加分肉的人排队取肉,轮到哪一份就是哪一份。在实行“见者有份”的原则时,还有一条“猪上杠子羊上树”的习俗,即有一个时间界限,在野猪的四肢被捆好、中间插上抬杠之前,野羊捆好挂到树上开剥之前,见到的有份,后来者便无权分享了。

湘中猎户多有一种“梅山”信仰。这是一种历史久远、具有原始巫教色彩的民间宗教信仰,其内涵极为丰富,涵盖面亦极为广泛。在民间,“梅山神”张五郎被认为是狩猎之神——猎户的始祖及其保护神,故对其非常敬重。猎人有一种自发组织,便因尊奉梅山神而称之为“梅山会”。其组织自愿组合,推举一人为首,于每年清明节开会,集会及祀神的费用在第一年由会员摊派,此后即从集体狩猎的收入中开支。每当打猎前,会员都要到梅山神坛前进行祭拜,将红、绿、黄3种色纸做成的3朵花插在花坛里,表示一个花园,用两面三角形的红色纸旗插在“花园”里,作为招兵买马的招军旗。然后由师公求卦,如果求准了卦,便认为是山神土地同意借兵帮助打猎;否则便继续跪拜求卦,直至神灵准卦。狩猎归来,要将猎物敬祀梅山神。每隔三五年要迁徙一次梅山()坛。打猎时,由梅山会的成员参加,少则七八人、十余人,多则数十人,分为3组:一为“赶山组”,负责搜寻猎物;二为“报号组”,亦称“排唱组”,职司发现猎物后向猎伴们报告;三为“等唱组”,实施击杀猎物。捕获的猎物按“彩”分配。第一枪击倒猎物者称为“头彩”,分得猎物的一半;打补火者为“二彩”,比其他成员多分一份。如果是两个班子合作打了一头野猪,则将野猪赶出者分四只脚,“等唱”者分猪头,剩下的平均分红;“赶山”与“等唱”的还可以各另分一份;内脏则分给猎狗食用。

民间也有许多捕鸟的习俗方法。猎人打野鸡常带“笼子”和插满树枝的盾牌,笼内装有媒子鸡(简称媒子)——猎人取野鸡蛋孵化、训养的雌性山鸡,它按人的指令行动。猎者进山先放出媒子,引诱山鸡,再持铳藏于盾牌之后,待猎物进入最佳射程后,引开媒子击之。有的用此方法一早能打到几只山鸡。“套鸟”方法有二:一为弹弓式,取小楠竹将其顶端下弯,系以小麻绳套索,并将其埋在预先挖好的坑内,使楠竹呈弹弓形。坑上用碎土铺平并撒上碎米麦麸之类。鸟儿踏上土坑引发机关,竹端绳套随即将鸟儿的脚套住并迅速弹起,鸟儿便被活捉。另一为圈套式,用棕丝编织成无数小圈联成网状,安装在鸟类经常经过的灌木丛中,四周用枝叶密密封住,鸟儿从网套中进去时,便被套环套住颈部窒息而死。还有将假画眉置于笼中用以捕捉画眉鸟的“诱画眉”方法,以及黑夜张网捕捉鹌鹑的“网鹑”等,都是在长期劳动生活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并相沿成俗。

 (本文录自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长沙传统风俗大观》陈泽珲主编、陈先枢编著,名城长沙网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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