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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十一五”保护规划

2010-6-7 09: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12|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非遗保护中心|来自: 名城长沙网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为指导,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尊重和彰显有关群体、个人对湖湘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丰富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鼓励市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建设历史文化名城。

    二、总体目标、方针、原则和保护对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保护,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二)保护方针

    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分期分批、突出重点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

    (四)保护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具体包括:

    l、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三、具体任务

    保护计划分3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全面普查

    1、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查清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制作相关文字图片、声像资料,征集收藏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实物,结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库,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全面、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基础。

    2、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要建立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从区县(市)级名录体系中推选优秀保护项目申报市级名录体系。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普查情况可直接将保护项目申报列入市级名录体系。进入省级、国家级名录体系的保护项目原则上从市级名录体系中产生。

    3、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级名录体系具体项日的责任单位,各区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区县(市)级名录体系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

    (二)第二阶段:建立保护机制,开展全面保护工作

    l、保护试点。经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论证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在市、区县(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选择若干不同门类、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保护试点,积累经验,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范例。

    2、鼓励传承。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项目传承人(团体)进行认定后,项目责任单位要通过资助扶持、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团体)进行命名和授予相应称号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初步建立政府、研究机构、个人等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

    3、教育培训。研究和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短期培训计划和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分级分批对与保护工作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建设我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人才梯队。

    5、宣传展示。从2006年开始,分期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示、博览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扩大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省内外、国内外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全面推广。利用试点保护阶段已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全面铺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保护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评审机制、投入机制、培训机制、传承机制和工作评估考核机制。

    7、加强交流。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全国各兄弟市文化部门、高等院校和艺术团体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交流工作经验,拓展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保护水平。

    8、合理开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结合对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商标等市场保护措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产业,合理开发利用。

    9、实施奖励。对民间艺术专题博物馆、有关专著等研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精神、物质奖励。

    (三)第三阶段:开展立法,整理保护成果

    l、推动立法。适时根据中央、省的立法动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出台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建立基地。规划建设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中心,同时,依托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单位,建立一批中小型民间艺术专题博物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展示,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3、形成成果。也版有关书籍、影视资料,形成研究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措施、计划;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审核并公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确定保护项目责任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等。

    设立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专业咨询、指导、论证、评审及收集、整理、制作等业务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应参照市里的作法,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地的保护工作。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从2006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保护工作的调研、论证;全市范围内的普查;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全市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及对市级试点和重要保护项目的支持。各区县(市)财政也要安排配套的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当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策法规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从2006年起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四)制度保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密切合作。要逐步建立起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制;政府主导、鼓励社会投资的投入机制;政府、个人、研究机构等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和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机制。

    (五)技术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市非物质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将研究制定保护工作方面的有关标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和指导等作用。

    (六)人才保障

    采取课堂讲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和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高素质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七)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利用学校阵地,对青少年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文录自二OO八年十一月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所编《星城览珍——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荟萃》,刘新权主编。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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