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因为贫病或天灾人祸失去了父母的孤儿,值不值得社会同情?当然值得。无论哪个朝代哪个年代,社会不但应该同情这些孤儿,还应该尽己所能,帮助和赞助这些孤儿。 湖南孤儿院创办于民国二年(1913年),开始叫保赤贫儿院,民国三年(1914年)迁到连升街后才改叫湖南孤儿院。郑芳、彭国钧、徐特立、曹季回、曹孟其先后出任院长。 湖南孤儿院是湖南省民政厅主办的(也有社会股东),上面说到的“二曹”,曹季回是湖南省政府的专员,曹孟其当院长的时候还兼着民政厅的秘书长。正是在“二曹”掌院时,开始把维持孤儿院的日常经费开支,转嫁给了餐饮业。他们呈请省民政厅(实际上是内伙子)批准,向各酒家餐馆征收“筵席捐”。 筵席捐是怎么回事?孤儿院呈报省民政厅核准的章程有八条: 1.此项筵捐,无论在堂出堂,均由酒席馆按照章程,于结账时开入账单,随账收存。 2.每席一桌,价在二元以上未满三元者,收捐光洋一角;三元以上至八元者,收捐光洋二角;八元以上至十二元者,收捐光洋四角;十二元以上至十六元者,收捐光洋六角;十六元以上至二十元者,收捐光洋八角;二十元以外收捐光洋一元。 3.各酒席馆代收捐款,由孤儿院每五日派人查账营业簿结算提取。 4.顾客不肯照章缴捐,酒席馆需将顾客姓名住址注明营业簿,以备查究。 5.凡包办酒席,一律照章征取筵捐。责成当地岗警报告孤儿院,随时派人收取。 6.如有客商或酒席馆隐匿或抗缴筵捐者,查明应缴捐额,处以相当之罚金。 7.番菜馆收取筵捐办法另订之。 8.本章程自本年(1928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实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孤儿院派人来收或者是会同岗警一起来收,都可以随意查看酒店的营业簿,但收走的钱,他们是不需要出具正规收据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打张白纸条,有的跟酒家的账房先生搞熟了,讲个人情少收一点,就干脆连白条都不打,拿钱走人。 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可以任意向老百姓和企业派捐,是国民党被称为“刮民党”的来由。比如快到冬天了,一些露宿街头的叫花子缺少寒衣,救济一下这些“弱势群体”,也没有人说不该。好吧,抽捐吧,于是有关部门就发明了“乞丐捐”。“乞丐捐”由建设厅批准,按“住二商四”的原则征收,即居民按每月房租的2%、商铺按每月房租的4%缴纳。再比如那时候还没有自来水,更没有消防龙头,城市里全是成片的棚户区,木板壁竹篱笆墙,一旦起火怎么办?当然就要依靠民间的义勇消防队救火,这就又有了“消防捐”。有人粗略算了一下,拉人力车的有“车捐”,抬轿子的有“轿捐”,做妓女的有“花捐”,连上厕所还有“肥料捐”,难怪老百姓说“如今只剩屁无捐”。 “筵席捐”的推行阻碍了餐饮业的发展,如果转加到顾客身上,顾客不乐意,认为这家酒席馆不灵泛,不给客人担一点担子,下次不来了。如果一点都不缴,顾客虽然高兴,但一旦查出来,酒席馆不但要替顾客代缴,还要承担受罚的风险。更何况今天是孤儿院派人来收,明天是警察来收,收捐的手续又不规范,酒席馆的老板们必然会产生疑问:筵席捐天天收月月收年年收,到底有多少用到孤儿身上去了?这岂不是一个无底洞!大家失去了纳捐的积极性,于是能瞒则瞒,能拖则拖,胆子大一点的就干脆抗捐不缴。民国十八年(1929年),开在南正街的燕琼园一年都没有缴“筵席捐”,理由是“没有酒席,我怎么交?”你查也查不出,罚也罚不成,后来闹大了,媒体曝了光,警局出了面,也没听说把燕琼园怎么样,也就是让他补交一点意思意思。 一位笔名叫“新得”的记者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民困深矣”,刊登在1929年12月27日的《湖南国民日报》上: 民国已经历十八年了,全国的人民,依然得不到一点安适的生活,尤其是在我们这穷困的湖南,一些小老百姓,遇着连年的兵灾匪祸水患旱灾,真是呻吟憔悴,民不聊生。不讲别的,单就赋税一项,就繁重得不堪言了。比如国税有附加,省税有附加,而地方税则完全是一种附加税的代名词。附加的名目很多,如慈善、教育、赈灾等等皆是。捐税苛繁,以人民有限之脂膏,岂能供无穷尽之搜刮?当今民间疾苦深矣,元气伤矣! 这是一个敢讲真话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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