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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商业行会的重建

2008-10-8 23: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2| 评论: 0|原作者: 文章注明|来自: 文章注明

  在鸦片战争以前,长沙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十分兴旺,但在185O-1864(道光三十年至同治三年),长达14年的太平天国农民战争期间,行会组织被破坏殆尽,有的解体,有的形同虚设。以致太平天国失败后的十多年时间里,长沙市场紊乱,商事纠纷不断发生。如长沙糖业生产,“自乾隆嘉庆道光年间以来,章程划一,近因粤氛(指太平军)犯境,致规条紊乱,积弊丛生”。广大手工业者和中小商人迫切要求重建行会,恢复行规。如长沙的干湿靴鞋行,因“手艺不无巧拙之分,工价亦有低昂之别”,如果采用整齐划一的价格,似为不公,故各店家都希望恢复原有的上中下“三等之价”,“次第增添”。而没有行会来做这个协调工作,价格划等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行会开始逐渐恢复活动,是长沙重建行会和整顿行规的活跃时期。长沙省城清代前期原有的行会大部分恢复,重新议定了条规;新出现的行业也建立了行会,制定了条规;行会活动较前更为频繁,行规也较前完备、严密。
  据《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统计,这一时期长沙共有手工业行会21个,旧行会恢复整规13次,新行会议规9次;商业行会9个,旧行会恢复整规5次,新行会议规6次。长沙在同治年间新建有锡器行、鞭炮蚊烟行、碓米行、面店粉馆行、生药行和干湿靴鞋行等;光绪年间新建的行会更多,计有糖坊行、油漆行、锯木行、篾行、绸布行、白铁行、铜器行、竹木牮三行、烟袋行、四帮木行、西货毡毯行等。
  与清代前期的行会相比,这一时期的长沙行会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出现了两个以上经营内容相近的不同行业联合组成的行会,如光绪年间建立的长沙绸布行会,就包括绸、布“两班”。第二,出现了没有老板参加而以帮工为主体的行会,如1887年(光绪十三年),长沙油漆行的伙计就自行集议,成立行会,议定条规;1891年(光绪十七年)长沙白铁业的帮工也自发组织了“师友会”。这时手工业作坊和商业店铺的雇工普遍增多,这类行会就是工友之间为了对付老板盘剥而建立的维护受雇者利益的互助组织。这也反映出清代中后期长沙手工业中商业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
  这一时期的行会体现了更强烈的排他性和同业保护性,其行规行约比清前期更为严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会籍制度和商号注册方面。会籍制度很严格,入会必须缴纳一定的银钱,承担公共义务,遵守共同的条规。如乾隆年间,长沙京刀行人会只纳银8两,同治年间则需纳银15两;长沙锡器行在同治年间规定,“外行与内行合伙开店者,纳银15两”。新设商号须向行会捐纳牌费,方准设立,如鞭炮蚊烟行规定,“城厢内外新开店铺”,“出牌费钱一千二百文”。对于外来的客师、伙计、帮工入会,行会规定应由值年首士查明来历,方可入帮或开业。行会值年首士的选任特别强调“公正廉明、殷实老成、品行端正”。有些行业对新开店铺还有“相隔上七下八家”的规定,如省城纸店行规规定,新开字号“必须采访码头,视其街道原有是店,必须远离三对门一隔壁,任凭设立门店,倘有觊觎之心,抢行夺市,公同议罚”,这表明长沙开埠以前的商业还未摆脱自我封闭的旧习。但较之完全排挤外来商人的旧条规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是原料分配和度量衡器方面。对原料分配,行会起了很好的协调作用,原料一般要平均分配,不准抢购或囤积居奇,如长沙制香行规定,每月各店进料20盆,五八月18盆,腊月17盆。清代长沙的度量衡器名目繁多,大小不一,常有奸诈之徒,从中牟取暴利。为此,各行会各自作出规定以求本行业度量衡器的统一。如长沙绸布业行规议定,以官尺为准,“每年校准一次,不得擅自增减,有滥成规,如违公同禀究”;山货业则规定衡器“每年农历三月十六日至公所,将颁请正十六两官秤,公同校准,烙盖火印为记,倘无火印秤称货,出罚戏一本”。
  三是商品质量和查禁假冒商品方面。行会对本行商品质量也有统一规定,如长沙烟行规定,制烟撕叶时,“无论何地头烟及秋伏,脚叶头尾,均须好歹索用,扯筋折净,不得草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是行规的重要内容。清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也应运面生,如食盐中掺杂泥砂硝盐,桐油、菜油掺枯渣,“麂茸冒充鹿茸,桔梗冒充洋参,料货冒充水晶、玉器,洋铜首饰冒充银器之类,价资侈口而出,泛于实价倍蓰”。假冒驰名招牌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如“钱清汉楼香粉,冒者不下数十家,同在省城青石街开业者,居三分之二”。对此各行会都订有查禁条文,如省城盐号议定:“分销票引,专提官盐,间有煎卤掺硝等弊者,为害民间不浅”,“嗣后如有射利之徒,胆敢仍蹈前辙”,“一经查出,公同禀宪清封;同行徇隐者,公同议罚”。
  四是商品价格方面。为了避免价格涨落起伏过大,引起不均等的竞争,同业各行号多定期汇于行会共同议定各种商品买卖价格,称为“行市”。如长沙角盒花簪行对本行业所生产的26种产品,包括同类即不同花色或不同款式的产品,均定期规定统一价格。省城屠宰业则规定“猪价早晚不一,公同酌议,不得私自涨跌”。特别规定不得压价贱卖,如有滥价滥规者,一经查出,将受到罚戏、罚酒席等处理。

(以上内容摘录于《长沙历史文化丛书》之《长沙经贸史记》,郑佳明/主编,陈先枢|黄启昌/著,请以原书内容为准,未经授权许可,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长沙历史文化丛书》编委会或名城长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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