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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会与行规

2008-10-8 23: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39| 评论: 0|原作者: 文章注明|来自: 文章注明

  清代前、中期,是长沙行会组织的大发展时期,但行会的出现一直可追溯到唐代。行会是由行演化而来的。唐时的行又称行铺,是指专一经营某种商品的店铺。唐代长沙实行坊市制,在规定的地点经商,经营同一种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条街上,同类手工业作坊也集中在一块,形成行的组合。行业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行”就是专业经营的代称。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每一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很多,同一商品有多家经营和生产。这样,同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与行业之间,必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协调,行会组织就应运而生了。因此,行会的产生最初完全是自发的,是商业、手工业维护同业利益的自发要求。
  到宋代,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坊市界限被打破,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在缴纳赋税的条件下可随处开店、开坊,同一行业也不一定集中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行会自然被封建官府所利用,逐渐成为官府对商业和手工业实行管理和统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正如《梦梁录》“团行”条说的“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与官府关系密切是宋代行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行会权力甚大,对内涉及组织货源、分配货物和货币,对外排斥非行户,垄断市场。行会首领称为“行头”,一般都是由少数富商大贾担任。他们操纵行会,垄断价格,勾结官府,能有效地排斥和盘剥广大的中小商户。明代行会仍沿宋制,但出现了会馆组织,成为清代商帮的前身。
  到清代,行会的性质又有所变化,不仅保留了原有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且还具有了帮会的性质。长沙商人经商,皆自行成帮。“有以同业为帮者,如盐帮、茶帮、匹头帮、竹木帮、票帮、钱帮、典当帮,以及各种营业各为一帮”。“有以同籍为帮者,如盐帮有南帮(江南)、西帮(江西)、湖北(北帮)、本帮(湖南);茶帮有西帮(山西)、广帮(广东)、本帮;匹头帮有苏帮(江苏)、本帮;竹木帮有西帮(江西)、本帮;钱帮有西帮(江西)、苏帮(江苏);典当帮有南帮(江南)、西帮(江西)、本帮”。“各种同业以同籍名为一帮”。帮名五花八门,颇带神秘色彩。以同籍为帮者,江西帮名“万寿宫”,福建帮名“天后宫”,广东帮名“岭南会馆”,江苏帮名“苏州会馆”、安徽帮名“徽州会馆”、“太平会馆”等。以同业为帮者,钱铺、杂货业、绸缎业称“财神殿”,药材业称“神农殿”,屠宰业称“桓侯庙”,酒馆业称“詹王庙”等。同行业的帮会各自祭祀一个祖师神主,作为帮的崇拜偶像,每年都要举行祀神年会,如纸业祀蔡伦为祖师,并把福禄财神和梅葛二仙(相传梅、葛系颜料祖师),每逢农历三月十五日举行财神会。还有八月十八日的杜康会,八月二十日的赵公会等,不可胜数。
  清乾隆以后,各行逐渐采用了“公所”的组织形式。如长沙纸业的行会称“同义公所”。公所是打破了地域界限的同行业组织,它比原来的“同乡公馆”大大前进了一步。此时的行会,组织十分严密,领导机构由大商号派代表组成,公推董事或由各商号轮流分年管理会务,称之为“值年”。值年负责对外办理交涉、谈判,处理商事纠纷和诉讼,制定行规、主持神祭,支差派捐,商定市价等。值年必须热心公务,没有薪俸,但每年可得到一些“车马费”。行会经费主要来自捐款,有基金捐款、常年捐助、临时派捐3种。基金捐款包括上缴会费和殷实富户提供的房屋、田产及大宗款项;常年捐助由各商号缴纳;如发生特别事件或举办慈善救济,则临时向各商号派捐。
  同行业的“公所”,突出了保护同行业利益的一面,削弱了保护地域性利益的一面。为此都制定了相当严格的行规。行规主要是经本行商议,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款,如有违反,轻则罚以唱戏、办酒席、罚款;重则“禀官究办”“革出本行”。行规内容大致包括4个方面。一是开业的规定,开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牌费。二是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如不准互相抢生意,限制随意扩大销售市场。三是罚规,同行间有纠纷大都由本行会议评断曲直,仲裁是非。行规虽非法律,但当事人必须服从,否则会受到同业的排斥。四是对招收徒弟的规定。自乾隆时起,长沙即有关于学徒投师、上会、待遇、学习、出师等的规定。学徒进店要托保人,要缴纳保证金,“多者百金以上,少亦数十金,或数十串不等”,进师之日要备拜师酒,立投师字据,还须报公入册、上会,方能获得行会的公认,进入“帮友”之列。各行会对招收徒弟的数量限制极严,不许多收。如长沙京刀行规定“带学徒者,三年为满,出一进一,公议出备上行钱五串文归公,如违不遵,罚戏一台敬神”。

(以上内容摘录于《长沙历史文化丛书》之《长沙经贸史记》,郑佳明/主编,陈先枢|黄启昌/著,请以原书内容为准,未经授权许可,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长沙历史文化丛书》编委会或名城长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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