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长沙文库 | 长沙文史网 ~ 名城长沙网旗下分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三颗人头落地,一串高官落马

2008-11-12 20: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13| 评论: 0|原作者: 梁小进|陈先枢|来自: 《1938:"11.13"长沙

(以下内容摘录于《1938:“11·13”长沙大火》,梁小进|陈先枢/著,未经作者授权,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作者或名城长沙网。

    长沙大火案的宣判和执行,和全案的审理一样,也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据张耀宸回忆说,在蒋介石的批示下来以后,钱大钧曾问他,按审判程序,下一步该怎么进行。张说:应按第一次开庭那样,由宣判长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服不服,如不服,可以提出上诉。钱听了连声说:“不行!不行!我看不宣判了。”钱还指令,派长株警备司令俞济时执行对酆悌等三人的死刑,由张耀宸担任监刑官。酆悌等三人均系黄埔军校毕业的学生,在长沙的朋友故旧很多。张耀宸想到万一出了意外,他承担不起责任,于是极力推辞。钱说:“不要紧,一切由俞司令负责,与你无关,你只到场走一趟好了。”钱还嘱咐他,要向酆悌等三人保密,佯称将他们押解南岳,不日起程,如要写信给亲友,可赶快写好,以后就不能与外面通信了。

    按照钱大钧的布置,张耀宸等审判官向酆悌等三人一一作了交代。临刑前夕,酆悌一夜未眠,一连写了30多封求救信,分别给宋美龄、宋子文、何应钦、胡宗南等国民党要人和他的亲属。然而判决已定,执行在即,已经无可挽回了。

1120早晨,张耀宸等将酆悌等三人押上汽车,离开容园。当车开到长株警备司令部门口停下时,酆等表情很是惊慌。张先进去会见俞济时,随即通知将犯人带下车到另室休息。张同俞略谈片刻,即同往犯人休息室,并由张向犯人宣读判决书,然后说,有什么遗物、遗言,都可以由俞司令负责转到。三人都默默无语,各自取出现金、手表、戒指等物,请求转交亲属。其中以酆悌现金最多,有一千多元,但他手指上戴的白金戒指却未取下来。一切交代完毕,三人即俯首就缚。此时,文重孚、徐昆发作起来,破口大骂,而酆悌只是低声地哭诉说:“张主席太对人不起了!

    刑场设在侯家塘下山的一片丛山之中。在绑赴刑场的途中,酆悌一言不发,文重孚、徐昆则高声谩骂,一路不停:“张治中不是人!”“张治中是湖南人的魔王”等等。

    张耀宸说,行刑时,他站在刑场后面的山头上,三人倒地后,他才走到刑场查看,发现酆悌手上的白金戒指不见了。俞济时即下令不许任何人离开刑场,必须将失去的戒指查出来。他们故意避开一下,戒指也就回到了死者手上。张亲自监视入棺,并在棺上记明姓名,然后离开刑场。

    20日黎明之后,长沙废墟的断垣残壁上,贴上了一张盖着“长株警备司令部”朱红大印的布告,全文如下:

    长株警备司令部布告

    案奉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十一月皓代电开:案查湖南省会警备司令酆悌、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辱职殃民;湖南省会警察局长陆军宪兵上校文重孚,未奉命令,放弃职守,均经本会高等军法会审审判,各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在案。兹将该犯等三名发交该部,仰即布告罪状,一面验明正身,依法执行具报。计:酆悌,男,年三十七岁,湖南湘阴人,前湖南省会警备司令;徐昆,男,年三十二岁,湖南新宁人,前警备第二团团长;文重孚,男三十五岁,湖南益阳人,前湖南省会警察局长陆军宪兵上校。等因奉此。遵将该犯酆悌、徐昆、文重孚等三名提解到部,验明正身,于本月二十日上午十时押赴侯家塘下山刑场,依法执行枪决。除呈报外,合亟布告军民人等一体知悉。此布。

    长沙大火一案,还对其他有关人员作出了一系列处分。

    湖南省政府主席张治中自知责任重大,难以向全国人民,特别是向湖南人民交代,曾当面向蒋介石请求处分,被蒋以“用人失察、防范疏忽”的过失,予以“革职留任,责成善后,以观后效”的处分。这里,“用人失察”,指的是他重用刚愎自用的酆悌和荒唐躁急的徐权;“防范疏忽”,当是说他在下令制订焚城计划之后,没有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以致大火发生即不可收拾。

    其次,是湖南省政府保安处长徐权。徐权是张治中的同乡,字予可,安徽宿县人。他早年就读于保定军校,与张治中同学,后来一直与张治中同事。1937年,张调任湖南省政府主席后不久,即将徐权调来,作省政府的保安处长。徐权身负全省保安之责,大火之前,又受命与酆悌共同筹划焚城计划,负有重大责任。但他布置疏忽,误传情报,又派人与警备司令部一道乱扣车辆、拆除电话、断绝交通,因此,以“惊慌失措、摇动人心”被“革职查办”。徐权在大火发生之前即离开长沙。大火骤起之后,奉命回来,旋即不知去向,下落不明。

    再次,是长沙警备司令部参谋长石国基、参谋处长许权。两人均为奉令拟具《焚城计划》,进行准备的人员,但是当计划尚未呈准之时,他们便将放火工作实行分配,并散发臂章,拨给工具,以致大火瞬即酿成。大火发生之后,两人分别潜逃,故被处以“革职”、“通缉查办”。

    石国基,湖南益阳县人,早年毕业于黄埔军校,与酆悌既是同学,私交也很好。大火之前,他与酆悌一道研究放火计划。大火猝起,他乘一辆吉普车去见张治中,之后即跑回老家益阳乡下。三天之后,他又转回长沙,一见酆悌被软禁,便连夜过河,在老百姓家里买了一套便装穿上,潜往湘潭,躲过了这场大祸。

    许权,字执中,湖南永兴县人,黄埔军校毕业。他与酆悌在大火中分手以后,当天便跑到湘潭,随后潜回永兴老家。是年12月的一天,打扮成农民模样的许权正在与父亲聊天,忽有三人撞人,将他逮捕。次年2月,许权被军委会军法总监部会审判处死刑。后经总监何成溶求情,经蒋改批为:“恐资敌用,致触刑章,判处无期徒刑。”服了四五年徒刑以后,他又经何成溶批准,改为“保外就医”。抗战胜利后,经杜聿明周旋,再人军旅,又将“全案撤销,并恢复一切公民权利”。

    解放战争时期,许权在东北战场被我人民解放军逮捕,后经特赦,安排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在许权一生中,长沙大火恐怕是他始终耿耿于怀最是悔恨交加的一件事。还在作为在押“战犯”时,他就写了《长沙大火案纪实》一文,以后在当参事期间又先后写了《长沙大火纪实》等文章。直至逝世前不久,还在一封信中长叹:“长沙之痛,惨绝人寰;枉法有术,罪实难赦也!

    此外,长沙市市长席楚霖,虽然于大火案没有直接责任,但因自知作为长沙市行政长官,在咎难逃,也向省政府呈请处分。遂以“疏于防范”之过失,予以“革职留任”、“责成善后,以观后效”的处分。

    席楚霖,又名拔生、宏拔,号湘屏,湖南东安县人。早年入湖南巡警教练所。1923年后追随孙中山,曾任大元帅府大本营参军处秘书、侍从副官等职。北伐战争时,任北伐军总司令部参议,以后曾在安徽、湖南任行政督察专员,1938年调任长沙市市长。大火之夜,他“为了保全自己脱离危险境地”,坐上小汽车,“督促司机加足马力向湘潭方向驶去”,先后到了衡阳、邵阳。后因接到张治中电令,于1115晨赶回长沙。25年以后,正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监察厅副厅长的席楚霖曾写了一篇文章《长沙文夕大火前后》,回忆了他在这场“火变”中的经历。

    长沙大火这一弥天大案的审理,就是这样以酆悌、文重孚、徐昆三颗人头落地,省政府主席张治中、长沙市市长席楚霖“革职留任”,省保安处长徐权和警备司令部参谋长石国基、参谋处长许权等一串高官‘革职”落马的结果,而烟消云散了。

    长沙大火案审结以后,国民党政府专司监察的机构中央监察院也派人来到长沙,从事大火案的调查。11月底,中央监察院湖南湖北监察使高一涵奉到中央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的指令,命他前往长沙,调查起火真相,“追究起火责任”,“立即具报”。高一涵奉命立即启程,途经沅陵、常德,于125抵达长沙。

    这时,火后的长沙正处于紧张的善后救济之中,张治中派省政府高级参议黄铁民负责汇报。但是,黄铁民只是以口说为凭,不留片纸只字作证。当问到1112上午9时蒋介石的急电时,他既拿不出原电,又不许将原文抄示。高一涵到处去调查这次大火的真相,可是“所遇到的人都是在大火前出走,在大火后回来的,说不出放火时的真实情况,而官僚们又绝口不言‘奉命放火’到底是奉了谁的命令”。可见,调查进行得非常艰难。经过七天的努力,高一涵终于写出了他的调查报告《调查长沙市火灾案报告书》。60年后,笔者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见到了这份《报告书》。

    高一涵在《报告书》中,首先陈述了这次调查的困难,接着指出本次调查的宗旨即“追溯原因,详考经过,而尤注意于该管机关人员之责任问题”。于是,高一涵在这个调查报告的第二部分“()火灾之责任”中,除了照章罗列大火案的判决结果和上述的一系列行政处分之外,又提出了他的两条“补充意见”。

    一是对于徐权,他认为长沙大火之“巨变酿成”,徐权罪不能辞,“似应速予查明严惩,以昭国法而平人心。”二是在逃之石国基、许权二人,“罪无可官”、“亟应严缉重惩”,而许权“尤为实际上办理之人”,情节更为重大者,尤宜明正典刑”。而“在长沙之其他文武官员……则尚未查出有应受处分而未经处分之人也。”

    由此可见,高一涵的这个调查报告,也不过是一份奉命遵行的官样文章而已。然而,即使是这么一份官样文章,上呈中央监察院后,也如同石沉大海,杳无结果。

(以上内容摘录于《1938:“11·13”长沙大火》,梁小进|陈先枢/著,未经作者授权,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作者或名城长沙网。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长沙文库 | 长沙文史网 ~ 名城长沙网旗下分站 ( 湘ICP备08005393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GMT+8, 2024-5-4 03:58 , Processed in 0.50448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