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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会审

2008-11-12 20: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0| 评论: 0|原作者: 梁小进|陈先枢|来自: 《1938:\\"11.13\\&quo

(以下内容摘录于《1938:“11·13”长沙大火》,梁小进|陈先枢/著,未经作者授权,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作者或名城长沙网。

    犯人既已到案,审讯立即开始。按照蒋介石的指示,审讯分为预审和会审两个阶段。

    预审由第九战区军法分监部组成预审小组进行。当时担任九战区军法分监的张耀宸回忆说,193811月,他随军转移到长沙,住在离城南约20里的乡村大托铺。17日晚,他的老同学、蒋介石的侍从参谋焦士坚,带了几个警卫提着马灯来访。焦说,蒋委员长已来长沙,住在容园,是为这次大火事件来的,并决定令军法分监部立即进城,审办大火事件。于是,张耀宸同分监部军法官阎景瑜、王志刚一道随焦连夜进城,赶赴容园。

    到了容园,张耀宸先后见了林蔚和钱大钧两人。林蔚谈了大火案件的始末,并交给了一些案卷,其中多是第九战区政工大队这二三天来所调查的材料。钱大钧则说:“长沙大火案要进行军法审判,在这里找不到军法官,只好调你回来。我虽然挂了审判长名义,但我不懂军法,一切听你安排,我只能配配相。”

    张耀宸随后又由林蔚带领走进大厅,晋见蒋介石。这时,蒋一人独处大厅,正襟危坐。张耀宸汇报了军法总监部和分监部的情况。蒋良久未语,只是简要地说道:“大火案要严峻迅速,依法论罪,限两天内结案。”为大火案的审理定下了基调。

    1118上午7时许,张耀宸与阎景瑜、王志刚三人在警备森严中,对大火案被告人进行预审。法庭设在容园一角的亭子里,公案上堆积了市民控诉状和各种放火罪证,如放火队的白旗等。首先被提审的酆悌,这时已脱下了平时威严齐整的军装,身着长袍,面色灰黑。

    酆悌,字力余,湖南湘阴县人,早年就读于长沙长郡中学,后考入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后酆成为蒋介石的得意门生和亲信,为复兴社十三太保之一。1935年被派赴驻德国使馆当武官。抗战初回国,在军委会侍从室任第六组组长。张治中主湘后,酆回湖南,先后任第二区专员、第二区保安司令、常德警备司令部司令。193810月,调任长沙警备司令部司令。来到长沙,酆悌踌躇满志,一心想干一番大事,组织司令部班底,筹建警备部队,不想还不到一个月就遇上这弥天大祸,竟被押上了审判席。这时的酆悌,心情沮丧,万念俱灰,已只能俯首听命了。

    据二十多年后张耀宸的回忆,当时酆悌供称:

    我非常惭愧,实在没有脸再见湖南的父老兄弟。我生长在湖南湘阴,幼年读书在长沙,我怎能忍心来烧自己的家乡,真是万死也难抵大火损失的亿万分之一啊!我敢大胆地说,我是三民主义的忠实信徒,是蒋委员长培养出来的忠实干部。我能够体会国策,不敢为所欲为,但也不能否认这次大火的起因,是由于我布置检查疏忽失慎发生的,违反了机宜,是一个不可赦免的罪行,我愿受国法最严厉的处分。

    完成了对酆悌的审讯后,大火案的另两名被告文重孚、徐昆又先后传上了法庭。

    文重孚,又名运开,字雨楼,湖南益阳县人,出生于农民家庭。1918年,毕业于益阳桃花县仑信义小学,后考入长沙兑泽中学。1924年秋,考入黄埔军校第三期,参加了东征陈炯明和平定杨希闵、刘震寰叛乱之役。北伐战争时,任中尉连长。1928年,任陆海空军总司令部上尉侍从副官。1931年,奉派赴日本研习宪警,次年学成归国。以后历任察兵第五团上校团长、淞沪警备司令部副司令、税警总团少将分团长等职。19382月,应张治中之邀,出任湖南省会警察局局长。

    徐昆,字士壁,号玉岗,湖南新宁县人,出身农家。他小学毕业后即外出当兵,后考入黄埔军校第四期,参加了东征陈炯明与平定杨希闵、刘震寰叛乱之役。北伐战争中,历任排长、连长、营长,负过伤。抗日战争前,在南京中央军校任中校练习营营长。抗战爆发后,任湖南警备旅第二团团长,曾代理旅长。

    与一口承担责任的酆不同,这两位出自农家的军人,根本就不承认自己的罪过,都极力将责任推向酆悌,满口咬定,一切行动都是执行警备司令部的命令。

    整个预审是在非常严肃的气氛中进行,只有当敌机在头上低空掠过时,审讯才间或停顿。审讯时,蒋介石也不时出现在庭院里,望望天空,信步徘徊。预审完成后,法庭根据纵火罪,判处酆悌有期徒刑20年、文重孚有期徒刑10年、徐昆有期徒刑5年,并立即组织军委会高等军法会审。

    高等军法会审由老资格的钱大钧任审判长,军委会交通警备司令蒋锄欧任副审判长,张耀宸任审判官,王志刚和阎景瑜是当然的军法官。会审仍在容园别墅进行。

    酆悌受审时,仍然是预审时的一些原话,始终没有牵涉他人,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没有什么辩白。文重孚与徐昆既不承认有罪,也未具体供出应负责任的人来,只是强调12时戒严禁止行人,2时起火,显然有坏人从中捣乱,意指徐权应负责任。

    对于这起重大案件的审理,国民党统治集团内的意见是不尽一致的,特别是围绕酆悌的问题,更是显得十分复杂。在法庭之外,张治中力保酆悌,曾先后找了张耀宸、钱大钧等人,想为之减轻处分。而陈诚则认为不杀酆悌不足以平息民愤和鼓起士气,力主杀酆。在法庭之内,上自审判长,下至书记官,无不为酆悌说情帮忙。蒋锄欧为酆的湖南同乡,在会审中即对酆表现出露骨的同情。他再三诱导酆悌供出应负责任的第二者、第三者,甚至明言张治中、徐权应共负其责。其他的会审人员也心领神会,在审讯时,避重就轻,甚至在笔录口供时还有意漏掉一些关键性的词句。但酆悌在法庭上说话很不得要领,一再提醒他、暗示他,他总领会不到。满堂审判大员们看了这种情况,爱莫能助,只是空着急。

    判决稿和全案文卷上报后,钱大钧对张耀宸说:“我看酆悌头脑不清醒,你到拘留室去和他谈谈,不作开庭审讯的形式,看他是否清醒些。”于是,张到拘留室与酆谈了很久,酆还是不得要领。最后张只得摊牌说:“你看这么一件大案子,是否只应该由你一个人负责呢?”这一问,酆才如梦初醒,赶忙答道:“那不应该由我一个人负责。”张紧接着问道:“那么,你的意思还有谁应该负责呢?”酆说:“徐处长应该负责。”但酆悌说得太迟了,因为审判的文卷已经上报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充分暴露了国民党官场中徇情枉法、官官相护的腐败风气。

    经过一天的会审,高等军事法庭仍然维持预审原判,分别判处酆悌、文重孚、徐昆有期徒刑20年、10年、5年。可是,当判决书呈送蒋介石后,蒋用红色铅笔一一改批为“着即枪毙”,一律判处死刑。随后蒋又传张耀宸上楼,指示说:“判死刑是应当的,但罪状上不能写‘纵火殃民’,不能有‘纵火’两字出现。”张旋即改为“渎职殃民”。再呈后,蒋介石又说:“文官叫渎职,武官要叫辱职!”说罢,亲笔改“渎”为“辱”。

    一场震惊中外的大火案的审理,至此结束。1119,蒋介石即将此次大火肇祸的原因及处理经过,电告行政院院长孔祥熙并请转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电报全文如下:

    查我军对于重要城市与军事有关建筑物施行破坏,免资敌用,原为作战上之必要。长沙既临战区,事先准备亦为当然之事。乃地方军警当局于我军放弃岳州时,即听信谣言,惊慌急躁,将准备工作变为行动。同时一部民众,鉴于敌机轰炸平江、岳州等县之残酷,激于民族之愤,以为敌寇将至,不如先行自焚其屋,遂至一处起火,到处波及,不可收拾。灾情之重,损失之巨,中正亲临视察,实深怆痛!而中正到长后,即一面遴员派队,分别收容救济难民,恢复秩序及交通;并一面彻查肇事祸首,交由军法会审。查长沙警备司令酆悌、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误信谣言,惊慌躁切,辱职殃民,罪无可逭;省会警察局长文重孚,未奉命令,放弃职守,均经本会高等军法会审判处死刑,业经发交长株警备司令部依法执行在案。又,湖南省政府主席张治中,用人失察,防范疏忽,请予革职留任,责成善后,以观后效。保安处长徐权,惊惶失措,摇动人心,业令革职查办。其余有关人员,亦正彻查究办中。所有罹难流亡民众及所受损失,经饬湖南省府会同当地军警机关,迅予设法收容救济,调查具报,并于被灾区域逐部清理,分期复兴,以期少慰人心而挽元气。

    处理完这个案件,蒋介石即于1120下午乘汽车返回南岳。临行时,他一再叮嘱钱大钧,把全案卷宗用火漆封好,派要员送重庆军法总监部保管。这份关系重大的案卷,包括会审的庭讯记录,酆悌、文重孚、徐昆的供词,九战区第二政工大队等收集的证据及调查材料,以及蒋介石的亲笔批示等,一直没有公布。1948年,有人曾在南京国防部军法局看到了这一案卷,但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人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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