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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城计划”的制定和布署

2008-11-12 20: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33| 评论: 0|原作者: 梁小进|陈先枢|来自: 《1938:"11.13"长沙

(以下内容摘录于《1938:“11·13”长沙大火》,梁小进|陈先枢/著,未经作者授权,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作者或名城长沙网。

会后,已是下午4点,酆悌赶回司令部,把长沙警备司令部参谋处处长许权叫到他的办公室。

    酆悌向许权布置制定焚城计划的任务,说:“校长有电报和电话给主席,主席召集我和徐处长商议,决定准备放火。纵火的计划由警备司今部起草,同徐处长研究后送批。限令本日下午7点把计划写成。保安处筹备器材及纵火用的燃料。”

    下午6点,许权把计划写好了,共13条:

    第一条,日寇先头部队正在新墙河以北地区活动,长沙外围万一失利而决定弃守,在弃守前,必须将长沙市的公私建筑和一切不准备运走的物资全部焚毁,不资敌用。

    第二条,派湖南省会警备司令部警备第一团和长沙市社训总队负责执行本纲要第一条规定的任务。

    第三条,警备第一团和社训总队务于1113凌晨两点以前,以连为单位,进入准备位置。

    第四条,湖南省保安处供给引火材料。

    警备团领到引火材料后,发到连,由连长控制;社训总队则发到中队,由中队长控制。

    第五条,起火命令必须是以湖南省主席之命令为依据,由湖南省会警备司令部发布书面命令,方称为起火命令。

    第六条,起火信号——首先,听警报,其次,看天心阁上火炬。听到,看到,方准起火。

    第七条,起火的秩序——警备团区以天心阁为中心,逐渐向中山马路延伸火点。社训总队区,从圣经学校逐渐向中山马路延伸火点。不准遍地同时起火。

    第八条,警备团派少校团附协助市电话局加强保密,不准泄露火讯并利用市内民间电话组成通讯网。

    第九条,不准封锁渡口,不准管制船只。

    第十条,严禁趁火打劫。

    第十一条,未完成任务、弃职逃走者,军法从事。

第十二条,警备团和社训总队收到警备司令部之书面起火命令后,方准以班(小队)为单位进入起火位置。

    第十三条,本计划大纲经湖南省政府主席批准,立即生效。

    7时半,酆悌、徐权、许权都在张治中主席办公室。张批准了计划,又写了11个字:“限明晨4点准备完毕,我来检阅。”又说:“馑慎从事,只许成功,不准失败。”

    8时,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社训总队队长王伟能应召开会。酆悌把上述情况详细进行了传达。并宣布组建“破坏长沙指挥部”,由酆悌负总责,警备第二团团长徐昆任总指挥,长沙市社训总队副总队长王伟能和许权任副总指挥。接着由许权宣读焚城计划,着重讲了“防止失慎”的问题。最后酆悌说:“校长在长沙,我连夜没有睡觉,我需要休息几小时,有事问参谋长。”

    10时,保安处处长徐权催领汽油,并指示汽油发到班。

    11时,大本营政治部二厅康泽领导的爆破队来报到,被分配到徐团和王总队去了。

    12时,警备二团、社训总队都进入了准备位置,徐昆亲自把进入准备位置的草图送至许权。许权问徐昆:“市内的情况如何?”徐昆说:“市内议论敌寇已经到新河。”当晚下级军官目睹省府、市府、保安处和警察局都慌慌张张地后撤,纷纷埋怨没有安置他们的眷属,担心遭到杀害。许权把当时混乱的情况报告张治中主席。张治中在电话中说:“我们并没有放弃长沙,长沙东面和北面的敌人,离长沙各有一百多里。第九战区司令长官部和陈诚长官都在长沙。蒋委员长正在调军队增强防务。告诉徐昆不要惊慌。第二团和社训总队的家属责成徐团长和王总队长就地疏散,尔后由省政府办转移。”张治中又嘱咐:“检阅按原定计划。”

然而,一场旷世大火一触即发。

(以上内容摘录于《1938:“11·13”长沙大火》,梁小进|陈先枢/著,未经作者授权,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作者或名城长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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