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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海闭关到近代经济的被动转型

2020-9-18 17: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44| 评论: 0|原作者: 陈先枢|来自: 名城长沙网

(原载《清政府封闭状态和心态研究》)

 

鸦片战争前200年间,清王朝的对外经济基本上是以禁海闭关为其政策支柱,比较严格的在1655—1684年30年期间[①]但禁海闭关的精神和根据这个精神制定各种贸易管制措施却贯穿于鸦片战争前200年的终始,并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②]鸦片战争后,清王朝国门被迫打开,五口通商,中国对外贸易逐步殖民地化,生产和贸易方式发生变化,外国资本大量进入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③]

 

一、经济上禁海闭关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表现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为清政府实行禁海闭关政策提供了客观条件。乾隆帝在给英王的“敕谕”中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 [④]嘉庆帝也对外声言:“天朝富有四海,岂需尔小国些微物哉?”[⑤]道光帝也曾说:“区区关税,何须计论。”道光九年(1829),粤海关监督中祥在给东印度公司大班部楼顿的批示中写道:“天朝年丰财阜,国课充盈,本不藉各国夷船区区之货物,以资赋税。惟既已远涉重洋,来粤贸易,无不推广皇仁,曲垂体恤。”[⑥]这些皇帝的谕旨与臣下的言论,都自信中国可以不依赖外贸而自给自足。清廷的财政也不以海关税收的多寡为盈亏。这就为其实行严格限制的中外交往政策提供了可能。但是,情况也不是绝对的,至少在东南沿海,外贸在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清政府对海关税收也较重视。如清朝统一台湾后准备开海禁时,康熙帝就认为,开海贸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且富商出洋,征其税课,亦可充闽粤兵饷。康、雍之际,清廷曾一度禁止同南洋贸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反对。蓝鼎元在《论南洋事宜书》中说:“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如开南洋之禁,外通财货,“百万生灵,仰事俯畜之有资,各处钞关,且可多征税课。”[⑦]雍正五年(1727),闽浙总督高其倬在请求开闽省洋禁的奏疏中也说:“福建沿海,地狭人多,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赢馀,佐耕耘不足,贫富均有裨益。”雍正帝采纳了他的意见而开南洋之禁。[⑧]

然而,在同样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也有积极鼓励对外贸易与交往的时代,并非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就必然产生严格限制的中外交往政策;自然经济只是为这种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但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推动清廷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原因,应从政策方面去探寻。由于这种限制政策实行的时间长,各时期侧重点不同,情况相当复杂,因此,在论及政治原因时,需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实际进行具体分析。

清军入关后的三四十年间,清朝统治者一直在进行镇压明末清初农民起义军残余势力和征讨南明政权的斗争。而东南沿海以郑成功为主的抗清力量,盘踞台湾,图谋大举,清廷亦不敢掉以轻心。清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削平抗清势力,以巩固统治,对于海外贸易,自然无暇顾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断绝对沿海抗清势力的接济,清廷于顺治十三年(1565)正式颁布了“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的禁海令[⑨]。数年后,又采取了更为严酷的迁海措施。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后,才下令开海,并开放四口对外通商。实行了28年的海禁宣告结束。

在开放口岸、允许中外贸易的一个半世纪内,清政府对中外交往仍严加限制。这些限制,也不是单纯因于自然经济,而是有政治与社会多方面的原因。康熙五十六年(1717)起,清政府禁止国人去南洋贸易,全出于政治考虑。在开海后的30余年间,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很快。仅苏州一带的船厂,每年造船出海贸易的多至千余艘,其中十之四五卖到海外。有的商人将米运出贩卖。出洋贸易营生的汉人,有许多留居在南洋的吕宋、噶剌巴等地。清朝统治者,担心中国商人“卖船与番,或载米接济异域,恐将来为中国虑”;担心民人聚集海上,反抗清朝统治者;还担心汉人去南洋,使那里成为“海盗之薮”,官军难以剿灭[⑩]。此种担心无论是否杞人忧天,但确是清廷作出禁止前往南洋贸易的动因。

清廷禁止粮食和制造武器的原料出洋,目的是断绝对“洋盗”的接济。雍正帝曰:“国家所以严禁五谷不许出洋者,乃杜奸商匪类,暗生事端”[11]。乾隆末,东南“洋盗”猖獗。嘉庆初,白莲教起义爆发,沿海“洋盗”气势更盛[12]。为断绝对洋盗的接济,嘉庆初即多次发布“洋盗尤宜严缉”之类的谕旨。浙江还奏准严禁米石出洋,严禁偷漏硝磺、火药、铁斤“出洋济匪”为主要内容的《缉盗章程》[13]

清政府不准西方商人到广州以外的口岸贸易、居住。在西北,也不准国人越界贸易,为的是避免民夷杂处,滋生事端。例如,乾隆帝不准英国人至宁波贸易的一个原因就是:“浙民习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14]。嘉庆帝严禁内地商民越境至俄罗斯、安集延等地贸易,都是为了避免华夷滋事。

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的种种不法活动,更是迫使清廷实行限制政策重要原因。自清朝开海禁后,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来华的外国人日益增多。为了管理中外贸易,清政府制定了各种法度。可是,在中国的外国人对清廷所制定的法令或熟视无睹,或故违例禁,或巧设遁词以庇纵罪犯,甚至调动军舰,闯进中国海域,闯入广东内河,强占炮台,挑起衅端。据统计:从嘉庆廿五年至道光元年的短短两年中,就发生了3起英人杀害华人的案件,被杀者达11人之多,而罪犯却逍遥法外。至于鸦片走私活动,更是日益猖獗。道光十年(1830),又发生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盼师有意破坏“番妇”不准入广州的规定,公开带妻子在广州商馆居住的“盼师夫人事件”。外国人的这些行径,迫使清政府不得不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加以防范,并于道光十一年(1831)批准了粤督李鸿宾拟订的《防范夷人章程》。

禁海闭关政策及措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对商品进出口的限制

1、禁止和限制商人出海贸易

从1655到1672年17年中,清王朝颁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后达五次之多[15]。为了严格执行这一禁令,清王朝在1660、1662和1678年3次下令内迁沿海居民,断绝内地和外洋的交通[16]。还禁止私人擅造五百石以上的双桅出海大船,禁止在国内打造船只租给出洋之人,更不许民间私卖出海船只给外国[17],从各方面杜绝私人出海。一直到18世纪20年代末,才比较彻底地停止执行各种限制。

长时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后又有一段时期禁止华人赴南洋等地贸易,还有种种对出国华商及海外华侨的刁难和迫害政策。仅以商民出海一事而论,其限制的苛刻,可谓空前绝后,找不到同例。如每船的舵水人限制二十八人;所带口粮按路程远近,每人每日准带食米一升,余米一升;自卫防盗的武器每船限带两炮,火药三十斤[18];甚至对航海必不可少的用品如铁钉、油灰、棕、麻等物都有严格限制。如此,出洋的人一遇较大意外,就会饿死;一遇海盗,就只有坐以待毙;远海航行,如果船发生破漏,修补材料远不够用。出海手续更是烦琐难办,申请、具结、取保、十艘船只连环保结、舵水人连环保结等,极其复杂,还需大量贿礼,简直难于上青天。

2、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

沿海各省渔船除福建省可用双桅外,都只许用单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舵工水手不得超过二十人,捕鱼不许超过本省境界[19]。出洋贸易的海船仅许用双桅梁头,并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载重不得超过五百石,舵水人等不得超过二十八名[20]。以上是对造船规模的限制。此外还规定:严禁将所造商船租给他人,或租用他人商船。更不许打造海船卖给外国人,“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人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边取充军。” [21]又严禁中国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带回中国[22]。不管商船、渔船乃至“揽载客货”的小船,通通要在未造之前,事先呈报“州县”,经审查批准,取得“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后,证实“未为匪之人,方许成造”。船造成了,还要通知“州县验明”,“印烙字号名姓”。并“将船户字号,于大小桅篷及船旁大深刻”。又“将船户年貌、姓名、籍贯及作何生业开填照内”,然后才发给准照,以供汛口随时查验[23]。还规定商船出洋必须由政府派官船“护送”。不同类型的船,又规定不同的航线。如厦门的横洋船,只能从厦门对渡台湾鹿耳门;小渔船只能在本港采捕,“朝出暮归”。所有这些规定,不仅便利政府的稽查和监督,也便利临时调用和配运官粮。

3、停闭和限制通商口岸

清王朝对外贸易港口的设置和规定,历来都是服从于政治目的的。[24]康熙二十三年(1684)以来,清朝为了对付郑成功,下令“禁海”、“迁界”,使北起山东,南至广东,“三十里外”的数千里海岸通通变成荒滩,无中外无贸易可言。康熙二十三年开禁后,允许外商自由到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通商。[25]开禁的目的,在于增加税收,解决经济问题。上谕说:“向令开海贸易,谓有益闽粤边海之民生。且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则各省立俱有益。”[26]到了康熙五十六年(1717),发生了“台湾愚民私聚吕宋、噶剌吧地方,盗米出洋,透露消息,偷卖船料”的事。[27]于是清政府立即禁止与南洋的往来。雍正元年(1723),下令只准外商集在澳门,二年又令集在广州。到了雍正五年(1727),才撤销禁令,准许与南洋通商,一直延续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由于葡萄牙殖民主义者把澳门看作自己的势力范围,排斥其他国家船只进入,因此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海上贸易,才由澳门转移于广州。这样,广州实际上成为中国对西方国家贸易的一个中心。但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要求扩大邻近丝茶产区的厦门和宁波的贸易,甚至企图深入丝茶产区,建立贸易据点。这种事情引起了清王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1755)发生英国侵略分子洪任辉(James Flint)入侵宁波定海的事件以后,清王朝下令关闭广州以外各口,只许西方国家在广州贸易。[28]从此以后,除了厦门还允许偶尔由吕宋开来的西班牙船只进口以外,[29]广州一口贸易,基本上维持到鸦片战争前,没有改变。

至于中俄陆路贸易,康熙二十八年(1689)尼布楚条约中规定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贸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1693)进一步规定俄国商人每四年得来北京通商一次。[30]雍正五年(1727)年签订的恰克图条约,在北京互市之外,又增加恰克图和尼布楚(后定在粗鲁海图)两处边界贸易。其中恰克图的贸易,日益增长,很快就成为中俄贸易的一个中心。10年以后,中国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贸易,都移到恰克图进行。但是沙俄不仅置中国意见于不顾,继续派商队来北京,反而违背条约在恰克图边界私征税收,越界游牧、盗窃、私释窃犯。因此,大约在乾隆二十年(1755),清廷停止北京互市,在1764、1778和1785年先后3次停止恰克图贸易,其中第一次停了4年,第二次停了1年,第三次则停达7年之久。[31]

4、禁止和限制商品出口

清王朝对出口商品的限禁,充分体现了政治利益第一的原则。火炮军器绝对禁止出口,制造火炮军器的原料,如硫磺、焰硝和生铁,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铁不许出洋”的禁令下,甚至民间日用品铁锅之类也限制出口。显然,从军火到铁锅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同样,粮食,也禁止出口,丝绸出口则加以限制。如规定外商“配买丝觔绸缎,合每船酌带土丝一千觔,二蚕湖丝六百觔,绸缎八折折算”。[32]对闽浙两省的商船,限制更多,除土丝二蚕湖丝之外,“其绸缎纱罗及棉等次照旧禁止”。[33]这里虽然有经济上的考虑,即“保障民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居首位,即防止所谓“接济奸匪”。当然,有些商品出口的限禁,经济上的考虑是主要的,金、银、铜、铅等金属,在清代是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这些金属出口之所以加以限禁,应该是出于经济上的原因。但也有政治上的因素。因为它们或者是铸币的材料,或者本身就可以当货币使用。在清代,货币是禁止出口的。显然,这些金属出口之所以加以限禁,是和货币的禁止出口联系在一起的。

出口商品的禁限,在对付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入侵活动中,是一个重要的武器。18世纪80年代后半期禁止大黄出口,就是突出一例。大黄一向是对沙俄出口的重要商品。沙俄政府特别重视对大黄的贸易,在1782年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无法染指。1784年恰克图第二次停市以后,为了制裁沙俄的不法行为,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黄输出,连广州也包括在内,以免辗转输入俄国。[34]一直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重新签订恰克图市约以后,才又恢复大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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