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禁烟局位于都正街南段,其遗址在今都正街23号一带。禁烟局又称禁烟查验所、禁烟勒戒所,成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鸦片猖獗是清末民初长沙地区严重的社会痼疾,戊戌年间,以谭嗣同、唐才常为首的湘省维新志士在湘抚陈宝箴等的大力支持下,开始倡导禁烟毒,并提出禁烟的十条条例。并成立湖南保卫局,每晚派员巡查辖区,强制戒烟。清政府随后发布禁烟上谕,定限十年之内将鸦片之害除尽。但烟毒屡禁不止,到清末省城长沙烟馆林立,民间禁烟呼声再起,省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禁烟措施,如查禁烟馆、勒令土号歇业,收缴烟枪、禁卖烟具,禁种烟苗等。长沙各界民众积极清查吸烟户数,登记烟民,由巡警与各烟店签订保证书,限令逐年递减,同时还设置各种戒烟局所40余处,戒断烟民2万余人。都正街禁烟查验所的职责主要是对曾经吸烟及吸烟可疑官员,随时调所查验。经过数年努力,长沙地区的鸦片输入量和吸食者大为减少,烟毒猖獗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 1911年10月,长沙光复之后成立的湖南军政府,将禁烟作为首要推行政务之一,省议会还通过了禁烟案。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推行严禁鸦片的政策,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禁烟令。湖南都督府制定和实施了严厉的禁烟法案和措施,湖南都督谭延闿决意革除烟毒之害,制定和实施《湖南全省禁烟查缉章程》,明确规定“凡各州县及乡镇遍设禁烟分局,编查户口,施放戒烟丸药,禁止苗种,限以民国元年底烟种尽绝,过期有犯,辄枪毙”,并在长沙都正街湖南禁烟局原址设立戒烟公所,严禁栽种、贩卖、吸食鸦片,并设稽查站,限期封闭烟馆。1912年11月,戒烟总公所一次就焚毁各种土烟膏91551两,同时对一些鸦片惯犯毫不手软,枪毙烟犯十多名。谭延闿厉行禁烟的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英国专家来湘调查禁烟时,认为湖南确已将烟苗铲除净尽,毫无罂粟,并将湖南归于无鸦片种植省份。1913年6月,开始禁止英印鸦片输入湖南,此后,鸦片竟一时在湖南禁绝。 然而,不久以后因为政局动荡等原因,鸦片又死灰复燃,到20年代末呈蔓延之势。时值何键主湘,他下决心铲除烟毒。据1932年9月13日《湖南通俗日报》记载,“民政厅曹伯闻厅长,昨向省务会议提议依禁烟法则施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组设湖南省禁烟委员会,督理全省禁烟事宜,以专责成。”9月20日,湖南省禁烟委员会在都正街原湖南禁烟局正式成立,省政府主席何键通令对鸦片禁种、禁运、禁吸。湖南省禁烟委员会简称湖南省禁委会,今存界碑。(图50)
图50 湖南省禁烟委员会界碑
湖南省禁烟委员会旋即颁布了《湖南省禁烟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一)本办法,依据禁烟纲要订定之。 (二)禁烟办法如左: 1.第一期限两个月,完成各县长取具各区乡镇董禁烟切结,劝导种烟人民,改种其他农作物。 2.第二期限三个月,责成各县长按区勘查。如该管区内,发见烟苗,即予铲除,种烟犯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前项拘役徒刑,不易科罚金。 3.第三期限二个月。视察员查觉该县有种烟情事,其种地无论是否自有,一律没收,种烟犯处死刑。 (三)禁售办法如左: 1.限三个月内,责成各县长、公安局长,调查所辖境内烟馆、土庄、烟贩各若干,造具清册,勒令停止营业。其所有烟土、烟膏、烟具,即予收毁,并取具各区乡镇董禁售切结。 2.三个月后,如查觉所管境内,有售烟情事,其房屋无论是否自有,一律没收,烟物焚毁,售烟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四)禁吸办法如左: 1.第一期三个月为劝戒期间,责成各县长将所管地域内烟民确数,切实查明,分别姓名、住址、职业、年龄、生计,及有无疾病,分别等第,编造清册。取其各烟民认戒切结,责成各区乡镇董,劝令各烟民戒烟。 2.第二期为勒戒期间,各县长查觉该管境内烟民仍未遵劝戒烟,随即责成各区乡镇董,依照左列等第限期勒令戒断。区分烟民等第及勒戒期间:甲等,二个月,壮年而有家资者;乙等,三个月,贫苦劳动者;丙等,五个月,年在五十岁以上而无病,或病而未满五十岁者;丁等,八个月,年在五十岁以上而有疾者。 3.勒戒期满,仍复违犯吸烟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五)禁运办法如左: 1.规定运输路线,及出境日期,详细办法另定之。 2.呈候中央确定办法,遵照施行。 (六)前第二条所定期限,自本年十月十日起算。第三、四各条,所定期限,自十一月一日起算,但长沙市应提前办理。 (七)县里及区乡镇董,如办理禁烟不力,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俸、免职、监禁处分。 (八)各县长依照本办法实施应按旬具报施行状况。 (九)凡阻挠包庇禁烟事宜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十)划全省及若干区,每区设视察员一人,负考查促进之责,视察规划另定之。 (十一)本省各禁烟机关人员,执行禁烟。如查有徇情贿纵、敲诈需索各情事,依法严惩。 (十二)各县长于查造烟册时,就所管区域,量其远近,设立戒烟所,依照中央颁布戒烟所章程办理之。 (十三)关于种、售、吸各烟犯,如未经各禁烟机关查觉,被人民举发者,除予该报口严守秘密外,并从优给奖。 (十四)本省各地方,于需要时,设立调验所,依照中央颁布调验规则办理之。 (十五)凡受公款津贴之医院、各禁烟机关,得直接令其兼任戒烟事宜,并随时监督之。 (十六)戒烟药品,非经营省禁烟委员会处方配制,或审验特许者,不许发售。 (十七)本省党政军服务人员,经各禁烟机关查觉,或被人民告发有烟瘾者,依法调验。 (十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九)本办法经省禁烟委员会议决,呈报省政府核准施行,并呈报中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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