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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业行会与行规

2010-5-11 21: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04| 评论: 0|原作者: 陈泽珲 陈先枢 汤青峰|来自: 名城长沙网

长沙行会的出现一直可追溯到唐代。行会是由行演化而来的。唐代的行又称行铺,是指专一经营某一种商品的店铺。唐代长沙实行坊市制,在规定的地点经商,经营同一种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条街上,同类手工业作坊也集中在一块,形成行的组合。行业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行”就是专业经营的代称。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每一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很多,同一商品有多家经营和生产。这样,同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与行业之间,必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协调,行会组织就应运而生了。因此行会的产生最初完全是自发的,是商业、手工业维护同业利益的自发要求。

到宋代,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城市界限被打破,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在缴纳赋税的条件下可随处开店、开坊,同一行业也不一定集中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行会自然被封建官府所利用,逐渐成为官府对商业和手工业实行管理和统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正如《梦梁录》“团行”条说的“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与官府关系密切是宋代行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行会权利甚大,对内涉及组织货源、分配货物和货币,对外排斥非行户,垄断市场。行会首领称为“行头”,一般都是由少数富商大贾担任。他们操纵行会,垄断价格,勾结官府,能有效地排斥和盘剥广大的中小商户。明代行会仍沿宋制,但出现了会馆组织,成为清代商帮的前身。

◆图:清道光十七年(1837)长沙府安化县茶务章程石碑

到清代,行会的性质又有所变化,不仅保留了原有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且还具有了帮会的性质。长沙商人经商,皆自行成帮。有以同业为帮者,有以同籍为帮者。同行业的帮会各自祭祀一个祖师神主,作为行帮的崇拜偶像,每年都要举行祀神年会。

清乾隆以后,各行逐渐采用了“公所”的组织形式。公所是打破了地域界限的同行业组织,它比原来的“同乡会馆”大大前进了一步。此时的行会,组织十分严密,领导机构由大商号派代表组成,公推董事或由各商号轮流分年管理会务,称之为“值年”。值年负责对外办理交涉、谈判,处理商事纠纷和诉讼,制定行规、主持神祭,支差派捐,商定市价等。值年必须热心公务,没有薪俸,但每年可得到一些“车马费”。行会经费主要来自捐款,有基金捐款、常年捐款、临时派捐3种。基金捐款包括上缴会费和殷实富户提供的房屋、田产及大宗款项;常年捐款由各商号缴纳;如发生特别事件或举办慈善救济,则临时向各商号派捐。

◆图:清光绪十二年(1886)省城茶业公所公砝规章

◆图:当代茶业行业协会组织的“中国书画茶缘万里行活动”在长沙首发

同行业的“公所”,突出了保护同行业利益的一面,削弱了保护地域性利益的一面,为此都制定了相当严格的行规。行规主要是经本行商议,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款,如有违反,轻则罚以唱戏、办酒席、罚款;重则“禀官究办”“革出本行”。行规内容大致包括4个方面。一是开业的规定,开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牌费。二是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如不准互相抢生意,限制随意扩大销售市场。三是罚规,同行间有纠纷大都由本行会议评断曲直,仲裁是非。行规虽非法律,但当事人必须服从,否则会受到同业的排斥。四是对招收徒弟的规定。自乾隆时起,长沙即有关于学徒投师、上会、待遇、学习、出师等的规定。

但长沙的茶业行会虽成立了茶业公所,却仍属行帮性质,以同业者为帮,又因籍贯的不同而分为西帮(山西)、广帮(广东)、本帮(湖南)等。其内外关系较1914年成立的上海茶商业公所等复杂,其内部组织也没有那么严密,但在调节同业与茶农、茶客间的纠纷,设立公平秤,代表同业对外交涉等方面却也起到某些相同相似的作用。由于安化等地属典型的产茶地区,涉及种茶、制茶、贩茶及运输、官府诸方面利益,行帮难以全面公正协调各方关系。因此,长沙茶业条规除由茶业行帮制订外,如湘乡茶帮;多有由政府制订颁行的,如由长沙府安化知县陶燮于咸丰七年戊辰九月厘定的《安化县红茶章程》,由知县邱香泉于同治九年庚午闰十月厘定的《安化县采买芽茶章程》等。《安化县采买芽茶章程》是采买贡茶和商茶买卖的规章,《安化县红茶章程》是红茶交易规章,因属官府制订颁行的行规,皆具有较大的行政强制力。

长沙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茶业行会组织是2005729成立的湖南省茶业协会,以及随之成立的长沙县茶业协会。茶业协会的成立,以及协会章程的订立,打破了行业组织、行业规章长期缺乏,行业内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为政府与企业、科教单位、广大茶农及企业与企业之间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更是茶企增效,茶农增收的组织保障,将在进一步挖掘利用湘茶资源,进一步提高湘茶品质,弘扬湖湘茶文化,做大做强湘茶品牌,促进湘茶消费,促进湘茶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附:清末长沙地区茶业条规、章程

湖南省城长沙茶业条规

茶厘照章完纳外,凡地方要公应输捐者,公同酌议,照箱额包额摊派,不得隐徇推诿,紊乱商规,违即议罚。

陋规禁革后,同业人不许钻营,假通声气,私出陋规。至有觊觎茶业,藉公苛勒者,务须向茶业公所呜论斟酌,亦不许徇隐,私行授受,衅起事端,违即议罚。

雇经纪无论在大号、仔庄,不许浮称抬盘戕货,收潮湿毛茶,亦不许勾通帮伙,预支用钱,希图脱卸认赔、号中欠秤等弊,违即公同斥革。

收买山户负贩茶叶,兑钱与称码仍照向章,不得增减,其钱亦须过手足数,免致竞争滋事,违即议罚。

各号帮伙、经纪、百工,如查实舞弊确迹,虽斥退不用,亦须告知公董,倘同业徇私,或存别见,雇请者公同加倍议罚。

拣茶工人,应遵号规,拣选尽净,不得怠玩作弊,尤不得恃众喧闹、不服稽查。其拣价发茶多少,均照向章,违即公同送惩。

船户装运茶箱,不得疏虞,破损沾潮,以重工本。至装茶包、花香,更不得故意踩烂、偷漏,希图渔利,其运价均照向章,违即公同禀究。

 

长沙府湘乡县茶业条规

我帮茶业,历有成规。近因人心不齐,苟且图利,往往得不偿失,匪特号主莫获赢余.而园户亦因之失利。今与各计公议条例,开列于后,望凡贸此业者,共相遵守可也。

今年茶贸只做洋箱,所余号片值价无几。凡各园户,须趁谷雨时摘采嫩尖,发汗两次,揉成细索,稍涉粗泡,概不收办。

晋茶以干燥为主,凡属潮湿,概不起样。

旧年陈茶,乡间存贩甚多,凡贩户不得搀和诡售,致坏气味。

产户如有搀和茶子树荪、地灰等弊,一经看出,除焚毁本茶外,公同议罚。

拣茶及筛荼人等,务须安静,毋得拥挤喧闹,藉端滋扰,违者斥究。

脚去下货,只许一直送河,不准重领搬寄,倘因此滋扰,责罚不贷。

船户领载箱茶号片实码若干,运至汉镇,不得损坏欠称。各记预将船钱扣存一半,待归埠算给,如有损坏欠称等弊,除扣除船力外,公同追究不贷。

(本文录自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11月第一版《中国长沙·茶文化采风》,陈泽珲主编,陈先枢、汤青峰撰稿,陈览月、罗炯炯等摄影。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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