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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地名告急洋地名时兴

2012-9-27 22: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05| 评论: 0|原作者: 文章注明|来自: 长沙晚报

记者 李广军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就《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内容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一是关于住宅区、建筑物命名规定的意见;二是关于有偿冠名规定的意见;三是关于历史地名保护规定的意见;四是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重要内容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建辉介绍,此次会上市民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办将会认真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作为办法草案新一轮修改时的重要参考和决策依据。

  热点1

  用外国人名和地名命名,准不准?

  新规: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

  观点A:洋地名让人看不懂,应禁止

  市民代表、来自天心区赤岭路街道南大桥社区的彭建政第一个陈述发言:“新建住宅小区及建筑物的命名禁止使用洋名,很多洋名的使用,让人听不懂,难理解。”彭建政建议,要禁止使用“中央”、“国际”之类的名称,因为使用这些名称有夸大之嫌疑,“新的楼盘建设、道路命名应该具有地域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的特色,阳光大气,叫起来琅琅上口,具有亲和力。”市民代表、湖南商学院法律系在校学生华齐也认为应该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观点B:洋地名反映了开放包容,可提倡

  市政协常委、民进长沙市委副主委张早平作为专家学者代表发言,他认为,必须把地名管理规范化,但也不应一味地反对洋名或者“国际”,“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城市,应该允许一定程度的外国名字出现……一个开放的城市需要有新鲜空气,需要有新鲜的文化,需要借鉴国际先进文化的理念,才能把长沙文化发展下去,传承下去。” 作为房地产企业代表,来自北辰房地产公司的陈杨同意张早平的观点:“总不能所有的小区都叫黄土岭小区、东塘花园吧。”

  热点2

  给建筑和道路有偿冠名,行不行?

  新规: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观点A:有偿冠名有很多成功的例子

  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浏阳市民政局王慈秀女士对地名有偿冠名规定的意见是:一般不得有偿冠名,但确有需要的,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一级政府的批准可以少量采取有偿冠名。

  “对有偿冠名我的建议是应该允许。”张早平认为,长沙在这方面已经有成功的经验,“大家都知道远大路、三一路等等,这是很成功的,当然也有不成功的,比如波隆立交桥,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不成功的个案,就否定绝大部分的成功。有偿冠名可以吸引更多的大企业进入长沙,对于长沙来讲,收益是远远大于成本的。”

  观点B: 地名属公共财富,不应该冠名

  来自芙蓉区复兴街的柳越华是个老长沙,他说:“地名的有偿冠名这一条款有些不妥。地名具有一定的严肃性,用经济行为包装它,地名就失去了社会价值……要知道地名有浓厚的文化底蕴,跟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这是属于全社会的公众财富。”

  律师代表、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洁认为,对于有偿冠名,应该采取疏和堵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命名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经费使用规则,使地名有偿命名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前提下,健康的运行。”

  热点3

  保护历史地名,好不好?

  新规: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结合。

  观点: 应该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

  “老的东西现在已经丢得差不多了……长沙市地名从一走到十,一仓(里)二府(坪)三公(里)四方(坪)伍家岭……这些名字现在都没有了,编也编不出来了。”说起老地名,“老长沙”彭建政脱口而出。

  市民代表、来自开福区通泰街的张季则建议增加对历史地名的无形价值、商业价值进行保护的规定:“历史地名之所以要单独进行保护,就是因为地名承载着城市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等无形价值。我们要保护的不单单是历史地名文字本身,因为那些具有无形价值的地名在市场经济下,很容易就会转化为商业价值,一旦使用不当,将是对历史地名的损失。”张季列举了几项事实,“这是中国商标网上面下载的商标信息,坡子街已经被人在肥皂洗衣粉上注册成商标了,太平街也被人注册在板鸭等等食品上面了,还有化龙池、走马楼等,很多长沙知名的历史地名,基本上全部被私人注册成商标。对于这种现象,我认为作为地名管理者应当有所作为。”

  起草者说

  将进一步细化地名使用规范

  作为地名管理办法起草者之一,来自长沙市民政局的何朝飞介绍,“之所以没有细化到小区、花园、广场等具体地名命名的技术指标,是考虑到住宅区、建筑物的通名很多,一一细化将会占用大量篇幅……对于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楼盘命名贪大求洋、名不副实、指位性差等问题,我们计划在第7条的总要求下出台一个规范,在规范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关于地名的有偿冠名,这一块目前上位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何朝飞说,考虑到地名的公共性、传承性,对地名的有偿冠名应该严格控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严格程序,由市、县(市)政府慎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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