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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行会史略

2009-7-29 19: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35| 评论: 0|原作者: 陈先枢|来自: 名城长沙网

清代前、中期,是长沙行会组织的大发展时期,但行会的出现一直可追溯到唐代。行会是由行演化而来的。唐时的行又称行铺,是指专一经营某种商品的店铺。唐代长沙实行坊市制,在规定的地点经商,经营同一种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条街上,同类手工业作坊也集中在一块,形成行的组合。行业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行”就是专业经营的代称。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每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很多,同一商品有多家经营和生产。这样,同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必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协调,行会组织就应运而生了。因此,行会的产生最初完全是自发的,是商业、手工业维护同业利益的自发要求。

到宋代,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坊市界限被打破,商人和手工业者在缴纳赋税的条件下可随处开店、开坊,同一行业也不一定集中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行会自然被封建官府所利用,逐渐成为官府对商业和手工业实行管理和统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正如《梦梁录》“团行”条说的“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与官府关系密切是宋代行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行会权力甚大,对内涉及组织货源、分配货物和货币,对外排斥非行户,垄断市场。行会首领称为“行头”,一般都是由少数富商大贾担任。他们操纵行会,垄断价格,勾结官府,能有效地排斥和盘剥广大中小商户。明代行会仍沿宋制,但出现了会馆组织,成为清代商帮的前身。

到清代,行会的性质又有所变化,不仅保留了原有的行业管理职能,而且还具有了帮会的性质。长沙商人经商,皆自行成帮。有以同业为帮者,如盐帮、茶帮、匹头帮、竹木帮、票帮、钱帮、典当帮,以及各种营业各为一帮。有以同籍为帮者,如盐帮有南帮(江南)、西帮(江西)、北帮(湖北)、本帮(湖南);茶帮有西帮(山西)、广帮(广东)、本帮;匹头帮有苏帮(江苏)、本帮;竹木帮有西帮(江西)、本帮;钱帮有西帮(江西)、苏帮(江苏);典当帮有南帮(江南)、西帮(江西)、本帮;山西票号分平遥帮和介体帮,等等。各种同业以同籍各为一帮。帮名五花八门,颇带神秘色彩。以同籍为帮者,江西帮名“万寿宫”,福建帮名“天后宫”,广东帮名“岭南会馆”,江苏帮名“苏州会馆”、安徽帮名“徽州会馆”、“太平会馆”等。以同业为帮者,钱铺、杂货业,称“贝才神殿”,药材业称“神农殿”、“药王殿”,屠宰业称“桓侯庙”,酒馆业称“詹王庙”,槽坊业称“杜康庙”,角盒花簪业称“火宫殿”,泥木业称“鲁班庙”,成衣业称“轩辕殿”,理发业称“吕祖殿”,茶、面、豆、油行称“雷祖殿”,绸缎布匹业称“锦云会”和“文质会”等等。同行业的帮会各自祭祀一个祖师神主,作为帮的崇拜偶像,每年都要举行祀神年会,如纸业祀蔡伦为祖师,并祀福禄财神和梅葛二仙(相传梅、葛系颜料祖师),每逢农历三月十五日举行财神会。还有八月十八日的杜康会,八月二十日的赵公会等,不可胜数。行会发达,会馆则众多,惜大多数毁于1938年的“文夕”大火。今日尚能寻到旧址的会馆建筑仅有福胜街的中州会馆、鱼塘街的福建会馆、白墙湾的临湘会馆等。

清乾隆以后,各行逐渐采用了“公所”的组织形式。如长沙纸业的行会称“同义公所”。公所是打破了地域界限的同行组织,它比原来的“同乡会馆”大大前进了一步。此时的行会,组织十分严密,领导机构由大商号派代表组成,公推董事或各商号轮流分年管理会务,称之为“值年”。值年负责对外办理交涉、谈判,处理商事纠纷和诉讼,制定行规、主持神祭,支差派捐,商定市价等。值年必须热心公务,没有薪俸,但每年可得到一些“车马费”。行会经费主要来自捐款,有基金捐款、常年捐助、临时派捐3种。基金捐款包括上缴会费和殷实富户提供的房屋、田产及大宗款项;常年捐助由各商号缴纳;如发生特别事件或举办慈善救济,则临时向各商号派捐。

同行业的“公所”,突出了保护同行业利益的一面,削弱了保护地域性利益的一面。为此都制定了相当严格的行规。这些条规是经本行商议,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款,如有违反,轻则罚以唱戏、办酒席、罚款;重则“禀官究办”“革出本行”。条规内容大致包括4个方面。一是开业的规定,开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牌费。二是限制竞争的规定,如不准互相抢生意,限制随意扩大销售市场。如长沙大小木业不仅“小木师不许混入大木做艺,大木亦不得雇伊帮做”,就是“凡乡师人会,只可任投一行做艺,不准越跳”。甚至规定“油漆店内不许包做木器”。三是罚规,同行间有纠纷大都由本行会议评断曲直,仲裁是非。行规虽非法律,但当事人必须服从,否则会受到同业的排斥。四是对招收徒弟的规定。自乾隆时起,长沙即有关于学徒投师、入会、待遇、学习、出师等的规定。学徒进店要托保人,要缴纳保金,“多者百金以上,少亦数十金,或数十串不等”,进师之日要备拜师酒,立投师字据,还须报公人册、上会,方能获得行会的公认,进入“帮友”之列。各行会对招收徒弟的数量限制极严,不许多收。如长沙京刀行规定“带学徒者,三年为满,出一进一,公议出备上行钱五串文归公,如违不遵,罚戏一台敬神”。

道光三十年至同治三年太平天国战争期间,行会组织被破坏殆尽,有的解体,有的形同虚设。以致太平天国失败后的10多年时间里,长沙市场紊乱,商事纠纷不断发生。广大手工业者和中小商人迫切要求重建行会,恢复行规。如长沙的干湿靴鞋行,因“手工艺不无巧拙之分,工价亦有低昂之别”,如果采用整齐划一的价格,似为不公,故各店都希望恢复原有的上中下“三等之价”,“次第增添”。而没有行会来做这个协调工作,价格划等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行会开始逐渐恢复活动,是长沙重建行会和整顿行规的活跃时期。据《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统计,这一时期长沙共有手工业行会21个,商业行会9个。长沙在同治年间新建有锡器行、鞭炮蚊烟行、碓米行、面店粉馆行、生药行和干湿靴鞋行等;光绪年问新建的行会更多,计有糖坊行、油漆行、锯木行、篾行、绸布行、白铁行、铜器行、竹木牮三行、烟袋行、四帮木行、西货毡毯行等。

与清代前期的行会相比,这一时期的长沙行会明显的变化是出现了没有老板参加而以帮工为主体的行会,如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长沙油漆行的伙计就自行集议,成立行会,议定条规;光绪十七年,长沙白铁业的帮工也自发组织了“师友会”。这时手工业作坊和商业店铺的雇工普遍增多,这类行会就是工友之间为了对付老板盘剥而建立的维护受雇者利益的互助组织。这也反映出清代中后期长沙手工业中商业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

清末出版的《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收录了省城及部分县各行各业的“商业条规”共271件,颇为珍贵。这些行规强烈的排他性和同业保护性,比清前期的行规行约更为严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年方面:

一是会籍制度和商号注册方面。会籍制度很严格,入会必须缴纳一定的银钱,承担公共义务,遵守共同的条规。如乾隆年间,长沙京刀行人会只纳银8两,同治年间则需纳银15两;同治年间,长沙锡器行规定“外行与内行合伙开店者,纳银15两”。新设商号须向行会捐纳牌费,方准设立,如鞭炮蚊烟行规定,“城厢内外新开店铺”,“出牌费钱,一千二百文”。对于外来的客师、伙计、帮工入会,行会规定应由值年首士查明来历,方可入帮或开业。有些行业对新开店铺还有“相隔上七下八家”的规定,如省城纸店行规规定,“新开字号必须采访码头,视其街道原有是店,必须远离三对门一隔壁,任凭设立门店,倘有觊觎之心,抢行夺市,公同议罚”,这表明长沙开埠以前的商业还未摆脱自我封闭的旧习。

二是原料分配和度量衡器方面。对原料分配,行会起了很好的协调作用。原料一般要平均分配,不准抢购或囤积居奇,如长沙制香行规定,每月各店进料20盆,五八月18盆,腊月17盆。清代长沙的度量衡器名目繁多,大小不一,常有奸诈之徒,从中牟取暴利。为此,各行会各自作出规定以求本行业度量衡器的统一。如长沙绸布业行规议定,以官尺为准,“每年校准一次,不得擅自增减,有滥成规,如违禀究”;山货业则规定衡器“每年农历三月十六日至公所,将颁请正十六两官秤,公同校准,烙盖火印为记,倘无火印秤称货,出罚戏一本”。

三是商品质量和查禁假冒商品。行会对本行商品质量也有统一规定,如长沙烟行规定,制烟撕叶时,“无论何地头烟及秋伏,脚叶头尾,均须好歹索用,扯筋折净,不得草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是行规的重要内容。清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也应运而生,如食盐中掺杂泥砂硝盐,桐油、菜油掺枯渣,“麂茸冒充鹿茸,桔梗冒充洋参,料货冒充水晶、玉器,洋铜首饰冒充银器之类,价资侈口而出,泛于实价倍蓰”。假冒驰名招牌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如“钱清汉楼香粉,冒者不下数十,同在省城青石街开业者,居三分之二。”对此各行会都订有查禁条文。如省城盐号议定:“分销票引,专提官盐,问有煎卤掺硝等弊者,为害民间不浅”,“嗣后如有射利之徒,胆敢仍蹈前辙”,“一经查出,公同禀宪清封;同行徇隐者,公同议罚”。

四是商品价格方面。为了避免价格涨落起伏过大,引起不均等的竞争,同业各行号多定期汇于行会共同议定各种商品买卖价格,称为“行市”。如长沙角盒花簪行对本行业所生产的26种产品,包括同类即不同花色或不同款式的产品,均定期统一价格。省城屠宰业则规定“猪价早晚不一,公同酌议,不得私自涨跌”。特别规定不得压价贱卖,如有滥价滥规者,一经查出,将受到罚戏、罚酒席等处理。

(原载《商业经济论坛》1996年第1)(本文来源《湘城文史丛谈》陈先枢/著,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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