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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辛亥革命前后湖南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风貌改善

2020-10-16 15: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87| 评论: 0|原作者: 陈先枢|来自: 名城长沙网

第二章  辛亥革命前后湖南社会结构变化与社会风貌改善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是中国走向共和道路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在辛亥革命时期,湖南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涌现了与孙中山并称“孙黄”的革命领袖黄兴,还有蔡锷、宋教仁、蒋翊武等一大批革命志士从长沙走向全国,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反清斗争。

一、 辛亥革命对湖南社会的影响
从1900年自立会起义到1911年武昌起义,在长达十余年的辛亥革命运动中,长沙始终是“两湖(湖南、湖北)革命”的中心之一。内地最早的革命团体“华兴会”在长沙成立不久,就和在武昌继起的“科学补习所”相约同时发难。嗣后,在创建“同盟会”和“同盟会”组织的武装起义及其他革命活动中,湖南籍的革命志士曾经在长沙本地和全国各地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武昌首义的史册里,也记录了众多湘籍革命党人的勋绩。武昌首义10天之后,长沙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响应。长沙起义成功后,当即成立了以焦达峰、陈作新为正、副都督的“中华民国军政府湖南都督府”,宣告了湖南革命政权的建立。与此同时,立宪派也活跃起来。他们首先迫使焦、陈同意,成立了参议院,举谭延闿为院长;接着又在都督府设立民政、军政两部,分由谭延闿、黄鸾鸣为部长。军政府成立以后,迅即传檄全省,号召各地反正,各道、府、州、县闻风响应,到11月5日,全省除常德以西地区外,全部光复。清王朝在湖南260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宣告结束。紧接着军政府着手镇压反动武装,建立革命新秩序;扫除陋习,倡导新风。并立即派军援鄂,解除了武汉战场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全国革命高潮的到来,加速了清朝统治在全国范围的崩溃。长沙光复10天后,焦达峰、陈作新在乱军兵变中被杀,新任都督谭延闿下令厚葬焦、陈,坚持了反对清朝、拥护共和的大方向。在近代湖南社会风俗的的演变中,辛亥革命是历史的拐点。

(一)辛亥前后湖南社会结构的变迁
辛亥前后湖南社会结构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士绅与平民百姓形成社会结构的两级
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士绅与平民百姓是两个相互对立而又密切相连的两个阶层。绅,一般是指居官任职的“缙绅”;士,则为学道习艺的读书人,而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二者的含义逐渐发生了变化,绅专指原官僚中离职退休的人员,士则特指读书人中已取得科举功名如秀才、举人、进士等人员,两者的差距日益缩小,逐渐合流,共同构成了在地方上具有一定势力和影响的社会集团,统称“士绅”,或称“绅士”、“绅衿”。在近代长湖南社会中,绅士已演化成一个比较固定的群体概念,无论是举贡生员还是乡居缙绅(职官),凡获得封建法律所认可的身份、功名、顶戴,无论出仕未仕,一概属于绅士阶层。随着湘军的崛起,作为湘省省会的长沙,其绅士阶层迅速壮大,而且其绅权势力超乎常规的急剧发展,在中国近代政治舞台上,形成“吾湖南绅士之权力,其强盛实在诸行省之上”特殊局面,[1]直接影响着湖南乃至全国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就政治统治的角度而言,社会结均演变为士绅和百姓的两级社会。
2.地主和佃农关系的变化
就自然经济的分配关系而言,近代湖南社会是地主和佃农的相对社会。湖南传统的经济结构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导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模式是传统社会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亦是社会财富的象征,人人争购土地,在土地的流转和买卖中,“贫而后卖,既卖无力复买,富而复买,已买不可复卖”,[2]地主和佃户由此而来,两者之间产生租佃关系,由此而形成租佃制度,并成为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基本经济关系。地主和佃农都是租佃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地主的核心利益是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取地租,而作为租种土地的佃农,其核心利益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排除地主的干扰,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都希望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地主和佃农之间关系的变动,对湖南地区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制约着社会变革的进度和方向。
民国初年,大小地主以及官僚、军阀、大商人兼并大量的土地,在地租方面以实物地租为主体,同时还盛行货币地租。在地租租率方面,一般仍为主佃各半,最高额为主七佃三。除地租外,押租剥削亦有增加,佃户租种土地以前向地主交纳的押金,如佃户未能按期交纳地租,地主即从押金中予以扣除,退田另佃。押金少则相当于一年租谷的价值,多则超过土地产量的一倍以上,甚至接近田地的卖价,谓之“重庄”。1913年谭延闿督湘时颁布《田赋新章》,规定“各府、厅、州、县,有漕粮或有秋米买卖的,每额征收‘正饷’一两,收省平银二两四钱,无漕粮亦无秋米买卖的,则收省平银一两六钱”。[3]这一改革统一了征收项目,并简化了征收手续,但是农民的田赋负担比以往的地租更为沉重。
近代以来,湖南广大佃农不但在经济上遭受残酷的剥削和压榨,生活困苦,而且其社会政治地位亦为之沦落,主佃关系形同主奴,异常紧张。这在乡土社会中重要的纪念、祭祀等节庆活动中有着极为鲜明的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辛亥之后,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减弱,农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日渐增强,有时众多的佃农会联合起来群起抗租,甚至出现“主弱佃强”的趋势。一些中小佃主感到收租艰难,于是只好将自己的土地寄在大族名下,或借助家族、宗族,乡族乃至官府的力量,约束佃农,压制佃农的抗租斗争,但由于各地抗租欠租已成普遍现象,地主也莫可奈何。
3.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和壮大
湖南深居内陆,西方资本主义的触角在这里的延伸很迟,在甲午战前一直是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地区,而且此地绅民的保守风气浓厚,固守传统,排斥西学,拒绝变革,从而使得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极为缓慢,比起东南沿海地区要晚二三十年。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特别是甲午战后,严峻的民族危机,刺激了长沙士风民气的开化,在开明官绅的大力支持以及维新人士的积极推动下,开始积极发展近代民族工业,从而迈出了经济近代化的第一步。
长沙地区的民族资产阶级群体中,出现最早的是在商业领域产生的商业资本家,这部分商业资产阶级虽然人数不多,但是却颇具影响和能量。19世纪七八十年代,在近代化工业兴起之前,在长沙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谷米、盐、茶等贸易领域,形成了以朱昌琳、魏鹤林、黄冕等长沙籍商人为代表的湖南商帮。长沙开埠之后,随着长沙资本主义新式企业的兴起,从事有关进出口贸易和省内外工业品销售的新式商业迅速发展,商业资本家人数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外商开设的公司、洋行中,出现了一些为其代理经营业务的华商即“买办”。长沙诸多的从事谷米、盐茶、绸布、鞭炮等土产及经营药材业、饮食业、杂货业等的中小商人亦因改营或兼营洋货业,从而由传统商人转变成为商业资产阶级。例如经营绸布业的陈萼泉、李溪亭、饶菊生、魏韵篁,从事米粮业的傅南轩、聂云台等人,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渗透,他们逐渐转向近代商业资产阶级转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近代化工业的兴起,长沙地区的资产阶级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其结构有了新的变化,商业资产阶级日趋向产业资产阶级转化,工矿业资本家逐渐增多,资本额亦更趋增加,长沙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新生的阶级正式定型。据统计,1895一1911年间,湖南陆续创办了183家近代企业,包括矿山、工厂、铁路和轮船公司,总投资额达1952.3万元,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长沙,从而使得长沙成为湘省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重要地区,亦成为湘省资产阶级最为集中的区域。
随着湖南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不断发展,其规模和数量亦不断增长,为了更好的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权益,管理其内部事务,表达本阶级的利益诉求,民族资产阶级亦先后组建了各种社会团体。这些团体和组织依靠众多的中小资产阶级为基础,而上层资产阶级因其具有较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基础及广泛的社会影响,而获得了这些团体和组织的领导权,如1903年成立的半官半商性质的商务总局和1906年成立的商办性质的商务总会,都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组织。先后担任起最高领导的郑先靖、陈文玮、龙璋等人,都是大资本家、大商人,其实力和地位非同一般。在1910年成立的全省总工会亦同样如此。
湖南的民族资产阶级都迫切希望改变糟糕的现状,救国富民,保护身家,维护利权,清除清政府的种种苛捐重税和有关工商业的种种陈规陋习,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但由于他们大都是由封建官僚、大地主、富豪士绅等转化而来,来自于封建旧营垒,同时也是封建集团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他们在思想上依然很保守,仍局限在“中体西用”的框架之内,并不愿意融入近代的政治生活之中。他们依旧重视封建名器、尊卑秩序和伦理本位,他们从传统中得到过很多的实惠和利益,抛掉传统就使自己的特权地位失去了合法依据。因此,他们没有,也不愿意告别传统。他们反对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推翻满清王朝,他们更多的都主张以温和的手段和政策,去要求和推动清政府的改革。因此,当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预备立宪”时,资产阶级上层莫不欣喜若狂,为“速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积极奔走,连续参与和发动国会请愿运动,掀起了颇具声势的立宪运动,并先后组建了宪政公会、咨议局、宪友会湖南支部、辛亥俱乐部湖南支部等以改良为宗旨的社会政治团体。长沙的上层资产阶级由此而形成了自己的政治派别——立宪派,此后更为积极的推行以宪政和地方自治为主的改良活动。
而那些人数众多的资产阶级中下层人员,由于他们多是由中小地主、士绅、商人和作坊主转化而来,本身与封建势力并没有多少渊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反而是封建势力的受害者和被压迫者,因此,他们在思想上较少受封建腐朽传统的影响和禁锢,较为开放和激进。另外,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受过新式的西学教育,并出国留学,深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熏陶,在国外,他们亲身感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科技的先进个政治制度的优良,对清政府的专制腐败统治及其所带来的深重民族危机深恶痛绝,他们往往根据自己所受过的教育而非阶级关系来选择政治道路,提出要以暴力革命的手段推翻腐败的清政府,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权,以保国救民,抵御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掠夺,他们首先成了封建政权的叛逆者,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斗士和旧政权的掘墓人,从而实现了向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转变。以黄兴、宋教仁、禹之谟、杨毓麟、宁调元等为代表的长沙籍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亦先后组建了诸如华兴会、同盟会湖南支部等革命团体,积极鼓吹民主共和、反清革命,与资产阶级上层立宪派形成泾渭分明的态势。
4.工人阶级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湖南工人阶级也相随而生。1914-1921年湖南主要工矿企业的工人约为14万人,其中长沙约2.56万人。[4]如果撇开矿工数,长沙是工人人数最多的地方。由于长沙的产业企业时起时落,长沙工人阶级队伍很不稳定,失业的工人只得回乡去当农民,工厂需要人时,又回到工厂当工人。工人与农民身份的交替转换成为此时长沙产业工人的一个突出特点。
长沙工人的生存状况和全国各地的工人一样,困苦不堪。一是企业实行封建把头管理制度,工人没有人格;二是待遇低,所得工资难以养家糊口;三是工作时间长,无星期休假制;四是劳动条件差,安全无保障。此外工人还受着封建行会组织对工人的束缚和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不时起来进行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1912-1919年长沙工人罢工斗争,属于产业工人罢工的主要有:1913年3月印刷工人罢工,1913年5月和丰火柴公司工人罢工,1915年春日商工厂和商店工人罢工等;属于手工业工人罢工的主要有:1912年10月人力车工人罢工,1913年1月染工同盟罢工,1913年4月刻字工人罢工,1917年3月锯木工人罢工,1917年五六月码头工人和染工罢工,1918年人力、泥木工人罢工,1918年9月笔业工人罢工等。这些斗争一般都以失败告终。[5]

(二)辛亥前后湖南社会痼疾的流变
出于革命的目的,革命党人对改良社会风俗也起着推波逐澜作用。革命党人从维新派人士那里接过“风俗革命”的口号,也提倡断发易服,废除跪拜,反对迷信,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和兴办女学等,但宗旨与维新人士截然不同,他们主张用移风易俗来推进革命,同时又通过革命来移风易俗。他们既把移风易俗作为铸造“国魂”的手段之一,号召铲除恶俗陋习,提倡优良的风俗习惯,以便铸造富有爱国热情和革命精神的新国魂;又把移风易俗作为民族民主革命的武器之一,认为辫发与满装是满洲贵族强加给汉人的,关系到民族主义与自由权之所在,他们把申讨辫发胡服作为激发人们排满情绪,动员群众投入反清革命的有力手段。最早提倡颠覆清王朝的革命刊物《国民报》曾指出:“欲脱君权、外权之压制,则必先脱数千年来牢不可破之风俗、思想、教化、学术之压制。”[6]革命党人拿起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武库里的武器,以维新派所没有的勇敢姿态,用天赋人权论、民族平等观批判戕贼人权、蹂躏女权和体现民族压迫的种种恶俗,要求恢复人权,解放个性,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用无神论和近代自然科学知识破除对天命、鬼神的种种迷信,提出了“革天”、“毁鬼庙、弃鬼像、绝鬼祀”的激进主张。锋芒所向,直指封建习俗的根源——三纲五常。他们尖锐地指出三纲五常是造奴隶的“伪道德”,响亮地提出了“三纲革命”的口号。革命党人主张通过革命,通过推翻封建专制制度来实现风俗的转移。《二十世纪之大舞台丛报》明确提出以“改革恶俗,开通民智,提倡民族主义,唤起国家思想”为目的。革命的宣传家们纷纷揭露和批判旧风俗弊害,从家庭到社会,从装束形体到精神世界,各种恶风陋俗都在声讨之列。清末民初,在湖南省城长沙,这种声讨之风尤为激烈。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禁烟
    湖南光复之初,人心思治,“军政府以剃发、放足、禁烟三事为首先推行之政治”。关于禁烟和惩治贪官污吏,谭延闿雷厉风行,十分坚决,如民国元年湖南禁烟公所一次就焚毁鸦片91551两。石门知事与该县劣绅狼狈为奸,侵吞公款,即被罢免。
湖南地处内陆,鸦片吸食和罂粟的种植传入较迟,但是一经传入便迅速蔓延,一发不可收拾,成为一种难以治愈的社会痼疾。据统计,在1910年,长沙有吸食鸦片者6035人,占当时省城总人口的3.7%。长沙一地烟毒泛滥,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经济衰落,社会道德破产,社会风气败坏等诸多社会问题。鸦片的猖獗,最终成为清末民初长沙地区严重的社会痼疾,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辛亥前后,长沙地区的禁烟治理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晚清时期,自戊戌维新直至1911年满清王朝覆灭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长沙地区的禁烟效果较为显著。维新时期,以谭嗣同、唐才常为首的湘省维新志士在湘抚陈宝箴、按察使黄遵宪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倡导禁绝烟毒,他们对吸食鸦片的危害予以无情的揭露,将鸦片列为三害之一,并提出禁烟的十条条例,努力将这些主张付诸实践。1903年,湘抚赵尔巽发布饬令,劝喻乡民禁种鸦片。1906年,清政府对鸦片泛滥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了新的认识,同时在国际国内日益高涨的禁烟呼声之下,于9月份发布禁烟上谕。清政府的禁烟诏令和措施,得到了湖南省会各界的一致拥护,湘省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禁烟措施,如查禁烟馆、勒令烟土号歇业,收缴烟枪、禁卖烟具,禁种烟苗等。在省城长沙,各界民众“一闻禁烟消息,莫不动色相戒”,并积极清查吸烟户数,登记烟民,由巡警与各土烟店签订保证书,限令逐年递减,同时还设置各种戒烟局所40余处,戒断烟民2万余人。长沙东鱼塘街官立戒烟局规定,“凡愿入局戒烟者报名时取具限结及族长街团邻佑,互相结瘾者限三十日断丸瘾,重瘾者限三十日断丸,体弱瘾重者限四十日断丸。限满后住局五日再行开除,如戒后仍吸者当送县从严查办”。1908年,湘省又在长沙都正街设立禁烟查验所,对曾经吸烟以及吸烟可疑官员,随时调所查验。经过数年的努力,长沙地区的鸦片输入量和吸食者大为减少,烟毒猖獗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长沙地区的禁烟进入到第二个阶段。1911年10月,长沙光复之后成立的湖南军政府,将禁烟作为首要推行之政治,省议会还通过了禁烟案,议决“凡吸食鸦片者枪决”。1912年3月,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禁烟令,并责令内务部设立全国戒烟公所,厉行戒烟,“务使百年病根,一旦拔除,强国保种”。湖南都督府也制定和实施了更为严厉的禁烟法案和措施,湖南都督谭延闿推行“开明专政”,决意革除烟毒之害,积极严禁鸦片,制定和实施《湖南全省禁烟查缉章程》,明确规定“凡各州县及乡镇遍设禁烟分局,编查户口,施放戒烟丸药,禁止苗种,限以民国元年底烟种尽绝,过期有犯,辄枪毙”,[7]并在长沙设立湖南戒烟公所,严禁栽种、贩卖、吸食鸦片,在鸦片入口地设立稽查站,限期封闭烟馆。1912年11月,戒烟总公所一次就焚毁各种土烟膏91551两,同时对一些鸦片惯犯则毫不手软,“枪毙烟犯之案,不下十数起”, 当时的《长沙日报》《民立报》等报纸中关于处决烟犯的报道比比皆是。谭延闿厉行禁烟的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英国专家来湘调查禁烟时,也不得不承认湖南“确已将烟苗铲除净尽,毫无罂粟”,并将湖南归于“无鸦片种植省份”,1913年6月,开始禁止英印鸦片输入湖南,此后,洋药遂在湖南禁绝。然而谭延闿下台之后,随着北洋军阀势力进入湘省,军阀混战不断,鸦片又逐渐泛滥开来,烟毒又趋于蔓延,民初禁烟取得的成果被破坏殆尽,毒氛重来,更为从前所未有。至30年代,何键主湘,才再度展开禁烟运动。
2.治赌
辛亥时期,赌博流毒遍于全国,湖南也未能幸免,城乡之间赌风盛行,据记载,在省城长沙,“制卖赌具,如布帛菽粟之陈列市肆,罔有顾忌,聚赌者姿以为乐,法令相视若具文,则世风靡靡,陷溺锢习,更不知其所返矣”。[8]这一时期,长沙地区的赌博种类,名目繁多,较为流行的赌博方式大致有叶子式、骨牌、骰子、弹钱宝、翻钱宝、盒子宝、诗宝、画眉笼、 跌三青、鹌鹑圈、蟋蟀盆、斗鸡等12种。除了这些传统的赌博形式之外,辛亥时期,随着西方习俗的大量传入,西方各种新式的赌博娱乐形式也开始在长沙出现,从而使得长沙一地的赌博名目更为繁多,如麻将、扑克、彩票等,这些新式的赌博方式自传入长沙之后,即迅速扩展至湘省其他地区,风靡全省,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赌博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于个人、家庭、社会危害甚大,而且对统治阶层不利之处甚多,因此,自前清至民国,历届政府都先后颁布诸多法令不同程度的实施禁赌。
辛亥之前,政府将赌博与乱民、盗贼、娼妓并列为“四大恶习”,赌博更是被列为首恶,清政府对此采取严禁的政策,“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月,开场窝赌及抽头之人,各枷号三月并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赎”,并从赌场、赌具、参赌者三个方面着手,制定相应的法令予以禁赌;维新时期,湖南保卫局明确规定“凡巡查当街赌博者,即行捕拿”,并将省城之内“常以赌弈为业或为首者、开设赌场者,招结党类或携带凶器横行四邻者”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若查其终不悔改”,即申报上官予以严惩,一些有识之士和社会团体也积极提倡禁赌,如谭嗣同将赌博视为人们自我耗费时日的不良恶习之一,“为戏于叶子,丐灵于五木,诗礼之儒俯侪博徒,缙绅之贤乃类争夺”,长沙延年会也规定“入会者非遇休息日不得博弈”;1910年,省城长沙春夏二季查获牌赌及摇会开彩者14人。[9]辛亥之后,湖南都督府遵从政府法令严厉查禁赌博,清除赌博恶习,在省城长沙警察对于赌博或类似赌博之事,无论何时何地,及参加赌博者为何人,均应严厉查禁,从而使得长期以来弥漫于长沙城乡的赌博之风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暂时的遏制,大小赌博活动一度趋于敛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北洋军阀势力占据长沙以及此后的军阀混战,长沙地区再次陷于动荡之中,社会秩序混乱,使得本就难以禁绝的赌博之害又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至长沙城乡的各个角落,直至民国之终,长沙赌博之害也未能彻底根治。
3.抑娼
娼妓问题亦是长期以来社会面临的严重的问题之一,据统计,晚清时期,长沙妓户已不下700余家。新政时期,为筹措各项改革费用,湘省遂规定向妓户按人头抽取妓捐,又称之为花捐,1911年湘省颁布的《湖南各厅、州、县警务章程》:“各厅州县之税契款项,城厢开练费,以及铺捐、车捐、戏捐、妓捐、屠捐等应作巡警经费,如各捐款尚未兴办者,地方官应会商绅士妥为兴办”,可见,当时妓捐已成为湘省警察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抽取妓捐也成为此后政府正当而且可靠的财政收入。政府向妓户收取捐税,这在事实上已公开承认了娼妓业的合法性,娼妓业亦已公开化,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娼妓业发展盛况,在政府这种明禁暗驰,事实上纵容的政策下,长沙的娼妓之业日兴,卖淫嫖娼之风日炽。
辛亥之后,长沙地区的娼妓业相比以往更为繁盛,在从业人数以及娼妓类别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1912年,长沙有注册妓户119户,妓女251名,同年11月,省会警察厅放开了对娼妓业的限制。1913年,省城妓户增至500余家,省会警察厅发给妓户执照337家,871人,并加强对妓户的管理,将清末妓女的散居制改为实行限居制,暂定以高家巷、福源巷、仁美园、澹园、乾元宫后街等处及娼妓聚集之地为法定的娼妓业营业场所,不得越界,更不准邻近学校和军营;同时将妓户分为一至四等,按等级分别收取年捐。兴盛的娼妓业亦成为政府重要而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据统计,民国二年,省城警察厅的经费总额为363304元,其中妓捐为7644元,占经费总额的2.1%,远超过戏捐、船捐等税种。以上只是经过政府认可的合法的娼妓业数据,事实上,根据晚清以来长沙娼妓业发展的规律,还有为数不少的私娼、暗娼未被统计在内,而且这部分娼妓数量要远远超过注册的妓女人数,因此,辛亥之后,长沙系一内河港埠,虽不及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娼妓之盛,但是可与武汉相比肩,其娼妓数量不可小视。
民元之后,在省城长沙各种军阀、政客、商贾等,狎妓酗酒,相习成风,各政团、军队联系公事,商贾洽谈生意,也要选在妓院,不狎妓喝花酒即难以成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都已经对娼妓泛滥习以为常,将以娼为业、嫖娼宿妓视为等闲之事,并以此而自诩风流。长沙的娼妓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固定的营业区域,不同等级的妓女聚集在各自的区域之内营业,1915年,长沙的一等妓院和妓女主要集中在樊西巷、百花村一带,二等妓院和妓女在小瀛洲、百果园一带,三等妓院和妓女分布于大观园、小观园一带,四等妓女则集中于南墙湾、便河边、流水沟一带,同时,在省城之中的各大酒楼、大中小旅社,也都有为数不少的妓女,这些妓女大多来自于苏州、扬州等地。
长沙地区娼妓业在辛亥之后的繁盛,除了该业从业人数之众多之外,其类别也较多。该地区的娼妓随鸨母的籍贯大致可分为本帮和扬帮,妓院鸨母为湖南人的,其堂班称之为本帮,妓女不限地域,但主要来自于长沙、浏阳、宁乡、湘潭等省内地区,若鸨母是扬州或苏杭人氏,其堂班则为扬帮,该帮妓女有来自于扬州或江北一带的,但也是以湖南省内的较多。长沙地区的娼妓主要分为公娼、私娼和流娼三大类。娼妓来源不尽相同,品类复杂,分布广泛。流娼多寄寓于旅馆、饭店、酒楼之中,其规格低于堂班而高于一般私娼,她们在经济上有求于鸨母,须自愿将自身作抵押,在行动等方面受制于鸨母,俗称为“搭班”,这类妓女,有擢升入堂班的,也有沦落为私娼、低等级妓女的,是娼妓阶层中最不稳定的一个阶层。
鉴于娼妓业泛滥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清代湘省政府曾一度实施禁娼,并对官吏人等狎妓冶游有严格禁止的规定,违者予以重罚,但是到了晚清之后,这些规定已是名存实亡,官府之人狎妓青楼优游宴饮遂成时尚。清末,政府对娼妓业开征妓捐,已承认了该业的合法存在,从而导致娼妓业的繁衍。辛亥之后,也有人提出要实施禁娼,民国政府也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令,但是,这些法令也不完善,湘省政府只查禁私娼,而不禁公娼,事实上这些法令基本上就是一纸空文,由于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政治制度的存在,自清末至民国长沙地区的禁娼效果收效甚微,娼妓泛滥的势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
民国初期也有过一次大快人心的“警务处斩决刘麻子”事件。警务处长为张辉瓒,刘麻子为“省城里最著名营钓台业者为刘李氏,年约四十岁,满脸麻点,人称之为刘麻子”,据1921年11月18日长沙《大公报》报道:“大概良家子女被其引诱者当复不少。闻其数年间营业收入,已积蓄四五千金,皆造孽钱也。张警务处长任事以来,有人报告,即拟加以严惩,以儆效尤。于前十六号晚十一时后,派队至福源巷拘拿。当时有狎客数人在座打牌,闻警躲避楼上,比由警队将刘麻子及妓女三名拿到,即由科审讯。闻刘麻子供出省垣营钓台业者至八九十处之多。张处长即于昨十七号上午七时命令押赴浏阳门外斩决”。所布告之罪状于下:

查刘李氏绰号刘麻子,专以媒介秘密卖淫为业。其前后勾引良家妇女殆已盈千累万。无知妇女一经失足,即如鱼之吞钩,终身不能自拔。徒以分关门第,难为告发之人。事涉闺帏,又难得确实之据,以致置身法外,流毒民间,为所欲为,益无忌惮。本爰厅长职司缮俗,责在锄奸,欲为被污之妇女解已结之孽缘,为忍辱之家庭洗难言之隐痛。除已呈准省长、总司令外,密饬干警将□妇拘拿到案,验明正身,立予处决。该犯妇设阱投机,其罪浮于蛇蛊,裂名毁节,造孽甚于人妖。为地方计,即死之已恨其迟;为风俗计,则杀之犹嫌其薄。用是敢将重典,刬此淫魔。惟其有忍人之心,乃出此不得已之举。论心论事,各有然疑;知我罪我,凭之月旦。特此布告,俾众周知。

4.破迷信
迷信专指人们笃信星占、卜筮、风水、命相和神鬼等的思想和行为。民间的巫婆、神汉、算命先生、风水先生、巫医、神骗等职业迷信者,利用人们的这种思想而从事算命、看相、抽签、卜卦、看风水、跳大神、驱鬼、扶乩、用佛水仙丹治病等借以敛财的活动,就是迷信活动。迷信、迷信活动与宗教有关,但绝不是正规的宗教,不能把迷信活动视为宗教信仰。
清末民初,包括长沙在内的湘中地区,民间迷信活动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大多与鬼怪观念与神权思想有关,如:⑴收吓,农家有人病了,尤其是小孩,发高烧,夜不安神,昏迷不醒,就以为是白天或黑夜受了促狭鬼的惊吓,魂不守舍,必须请巫师(师公)收吓招魂。⑵喊魂,小儿病了,昏迷好睡,就以为是三魂七魄脱离了躯体,到了二更时分,就要高呼病人名号,为其喊魂。⑶许斋饭,人偶而患了小病,头痛发烧,就怀疑本家的土地菩萨索食。就备三牲、酒醴等,到土地庙酬愿,求保安康。⑷夜间作梦,梦见了已亡故的亲人或戚友,适而得病,就说亡灵在阴曹地府没有钱用才归家作祟。要买晒纸封成包袱形式,备酒饭一桌,焚香秉烛,作揖跪拜,把包袱钱烧掉。⑸敬夜老爷,人患了疾病,收吓、喊魂无效,以为是神鬼顽固作祟,即请巫师问卦许愿。⑹冲锣,人患时疫症,已至危险阶段。巫师问卦,说是凶神恶鬼附体;就许大愿,还红油天烛。酬劳奇高,有的人搞1次冲锣,往往弄得人财两空。⑺拿妖捉怪,人患有精神病症,胡言乱语,就说是蛇精作怪。家人接一位菩萨,名曰“田法官”,前来降神,拿妖治怪。⑻拜庙烧香,老年人祈求长寿,中年妇女祈求子嗣,便拜庙烧香,求茶赐水、抽签、问卦、开药方、问吉凶、查休咎。⑼孕妇画符,妇女怀了孕,怕“生产鬼”找替身,就请巫师到家敬神画符。⑽打醮,每年秋收后,乡间地主豪绅借酬谢神恩为名,向农民捐款打醮,从中渔利。⑾还虫蝗福,每年农历五六月,正是蝗虫发展高峰期。农民以为是天降之灾,因而求菩萨吹西风扫除害虫,或接戏班到长沙都正街刘猛将军庙演戏数天,称为还虫蝗福。⑿送关煞,小孩未满12岁,谓之未出童关。算八字先生为之推算命理,故作惊人之语。称小孩带有各种各样的关煞:如阎王关、断桥关、将军箭、鸡飞落井关等,有夭折之危。必须请算命先生把关煞送掉,才能长命百岁,易长成人等等。
迷信是古代人们对不可知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生理现象作出的一种错误的歪曲的反应,经过世代传承,已成为一种社会心理,深深地扎根于民间。迷信的泛滥造成了对社会进步极为不利的后果。迷信观念严重之人,深受宿命论的毒害,安于现状,不思变革,不愿为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奋斗。辛亥前后一些开明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种危害性,指出:许多妇女“极信因果轮回及听天由命之说,无论境遇如何痛苦,悉委之于命,卒能安然忍受,而无丝毫反抗思想”;有人“坐待长生富贵,不知进取,阻人类之进步,贻误国家社会”。[11]迷信巫术治病救命,反而延误病情而送命者屡见不鲜。迷信风水,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如修铁路、开矿山,遇到维护风水的乡民的阻拦而影响施工的情形在湖南各地时有所见。青年时代的毛泽东发表文章指出:“现在的中国,可谓危险极了。不是兵力不强财用不足的危险,也不是内乱相寻四分五裂的危险。危险在全国人民思想界空虚腐败到十二分。中国的四万万人,差不多有三万万九千万是迷信家。迷信鬼神,迷信物象,迷信命运,迷信强权,全然不认有个人,不认有自己,不认有真理。这是科学思想不发达的结果。”[12]
清末民初,长沙破除迷信的一个举措是将一些庙宇改作公共设施。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南巡抚端方将寿星街玉皇殿改作官立第四校校址,光绪三十二年(1906)都正街刘猛将军庙改作官立第四初等小学堂,宣统年间里仁坡鳌山庙改作了长沙巡警分局驻地等。民国元年(1912)湖南都督谭延闿,令将成功街长沙县城隍庙内的城隍王爷及李公真人像迁往城南原善化县城隍庙内,将庙址改建游民习艺所。至民国二年改拨给长沙师范扩充校址。由此产生了一桩惨案:
长沙师范驻长沙县城隍庙内办学6年。1918年张敬尧督湘,摧残教育,笃信迷信,将长沙师范从城隍庙强行迁走,重新迎回城隍神像,粉葺城隍庙宇。张敬尧下台后,1920年5月,长沙师范学生王绳武等要求收回校址,捣毁城隍庙神像。由于当时群众迷信思想浓厚,加之流氓地痞乘机捣乱,因而酿成一场火烧学生的惨案。一些地痞流氓,在台下掷石头喊打,与学生发生了冲突。混乱中,地痞流氓抓住长师学生王绳武、李宗稷2人,摔入殿前大铁香炉内,泼上煤油,活活烧死。接着,他们又聚众拥到荷花池长师校舍,捣毁教室多间。待到长沙县知事公署闻讯派兵前来弹压之时,暴徒已作鸟兽散。事后,学生联合会向长沙公署提出抗议,教育界群起声援,要求维护教育事业,保障学生安全,第三次督湘的谭延闿迫于民愤,责成长沙县知事兼长师校长姜济寰进行抚慰,惩办凶手。在为2位学生举行的追悼会上,姜亲笔作挽联云:“哀二生备受火金木土诸伤,戚戚余心,事后事前终有恨;拼一死以与怪力乱神相斗,悠悠众口,孰非孰是总能明。”这算是民初破迷信活动中的一个小小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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